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律毕业论文(3)

2017-11-02 02:29
导读:三、《纽约公约》的基本框架 由于《纽约公约》对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公约的具体规定就变得格外必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框架
由于《纽约公约》对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公约的具体规定就变得格外必要,可以说公约取得的巨大成功很大一部分要回功于公约自身的框架和条文。例如,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确当事人来说,很轻易按公约往操纵:他只需往请求执行,并仅需提交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除非被申请执行人能证实存在公约第5条中的拒尽执行的限制性理由之一,或法院以为执行该裁决将违反东道国的公共秩序,申请人即可取得强制执行的许可。因此本节将剖析公约中的关键条文—第2、3、4、5、6和第7条的规定,以此可以对整个公约的基本框架体系有一个比较系统深进地了解。
1、 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
《纽约公约》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实施,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的愿看。因此,公约第2条专门就仲裁协议做出了规定。
首先,《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各缔约国应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约定将协议下已产生的,或将来产生的,可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予以承认。第2款则进一步约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
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题目,《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必须是“书面协议”,第2条第2款则将“书面协议”定义为“书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签订的或在互换函电中达成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通过对公约第2条第2款的字面理解,书面协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①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书面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②包含在互换的信件、电报中的合同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即便未被签署。该定义可以被以为是一个国际性的同一规则,它优于国内法就适用于公约的仲裁协议的形式规定。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只要某仲裁协议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无论其所使用的国内法对形式作何要求,都必须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否则便会导致仲裁协议效力在公约项下不被承认,以其为基础的仲裁裁决也无法按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由于,在国外申请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时,按照公约第4条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出具符合公约第2条的仲裁协议。毫无疑问,符合公约第2条的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的;另一方面,公约第5条第1款(a)项的拒尽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使仲裁协议无效,其原文是:“第2条中提及的仲裁协议确当事人,……”。
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各国法院的解释也千差万别。有从严要求的,当事人须在合同之外另行签署一份书面文件同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极真个国家法院则以为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接受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符合要求。也正是考虑到这种差异的存在,《纽约公约》试图确立一个同一规则,以减少由于国家法律不同引起的仲裁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各缔约国法院已普遍熟悉了公约第2条第2款的同一特点, 多数国家在各自的立法中都采纳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
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形式要件同一规则,在公约适用中已取得了巨大成功,大大促进了仲裁事业在全球的发展。尽管如此,40年前对书面形式的规定,如今已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有人指责这样的规定已经过期了,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例如,通讯方式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合同默示或口头成立的普遍情况,以及对标准条件的援引,等等。谈到如何解释“书面形式”的要求,已有部分国家的法院倾向于作较宽泛自由的解释,甚至有的国家已开始答应依该国的法律来确定是否符合书面形式。针对公约适用中出现的这个题目,一方面可以改进有关国际和国内立法,放宽书面形式的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从宽心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为保证仲裁协议得以强制实施,《纽约公约》继续了《日内瓦议定书》采取的。 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缔约国法院应依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拒尽受理就受仲裁协议约束的争议事项提起的诉讼;并必须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审理,除非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为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此条款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依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期看能够得到事实实施,而无需违反意愿往法院诉讼,为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公约义务。
上一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题目的衔接探讨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