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律毕业论文(7)
2017-11-02 02:29
导读:实际上,公约第7条第1款在各国的适用一直是很平静的,但是, “更优惠权利条款”在近几年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针
实际上,公约第7条第1款在各国的适用一直是很平静的,但是, “更优惠权利条款”在近几年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针对国际上几个强制执行已被裁决作出国撤销的裁决的案例,特别是美国法院第一次援用该条款的案例Chromalloy案和法国法院处理的Hilmarton案,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题目的焦点是已撤销裁决能否在国外继续执行?假如可以,其执行标准是什么?尽管被申请执行地国法院以纯粹地方性的理由、甚至出于左袒本国当事人的目的撤销的裁决,根据公约第7条第1款的“更优惠权利条款”得到执行,这是在当前的仲裁领域一种很有突破性的做法,并且也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有利于裁决的执行,但题目是如何判定哪些撤销决定是正当的,应被执行法院承认、并作为拒尽执行的理由,哪些撤销决定是错误的,不应妨碍裁决的域外执行,这些都没有一个有可操纵性的具体标准。因此公约第7条的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具体适用上的题目,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往加以解决。
基于上述五项框架性条款的规定,仲裁裁决在全球的强制执行力得到保障。从这一角度讲,《纽约公约》将仲裁裁决置于一个比法院判决更优越的地位,使仲裁裁决较之法院判决更轻易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仅要求申请承认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和裁决协议的正本获认证之副本,用以获得执行地国法院的执行许可,而无需按《日内瓦公约》再往得到裁决作出国法院的许可。申请人完成了上述程序要求后,举证责任便转移给了抗拒裁决执行的被申请人。执行法官只能根据公约中列明的由被申请人举证的有限的5种情形,或依职权审查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拒尽承认和执行公约裁决。因此,《纽约公约》一方面减轻了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的责任,加重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执行法院审查的范围,降低了拒尽执行的可能性。这一国际范围的裁决执行体系的确立,无疑从根本上奠定了仲裁业的基石。
中国大学排名 四、对纽约公约未来发展的思考
《纽约公约》的功绩有目共睹,但同时在公约在产生之后的40多年间,不仅贸易领域,而且整个世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际贸易量的剧增、通讯手段的革命、经济全球化的出现,等等,所有这些势必带来40多年前无法预见的新题目,同时在公约自身发展变化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题目。
首先公约本身立法上欠详尽,在它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分歧在很多题目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约的规定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很多具有前瞻性的东西没有体现出来,例如,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以及同一执行程序的缺乏等。
其次在公约的解释上也不够同一,由于在条文上不够详尽,导致某些概念无同一的定义,很多国家在公约的解释上就会发生偏差,例如,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拒尽执行的理由等很多方面各国的解释就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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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登伯格:《1958年纽约公约法院裁定一览》,载于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的《国际商事仲裁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
(2)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年版
(3) 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费佳:《纽约公约及其完善与改进》,载于《国际商***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
(5) 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2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
(6) 程德钧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1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韩健:《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8)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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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黄进、徐前权、宋连斌编著:《仲裁
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