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律毕业论文(6)
2017-11-04 04:42
导读:上考虑到,对公共服务的领域来说,有一些至公司、大,假如答应他们可以随便选择订约的对象,或者选择消费者,我愿意和你订约就和你订约,不喜欢你
上考虑到,对公共服务的领域来说,有一些至公司、大,假如答应他们可以随便选择订约的对象,或者选择消费者,我愿意和你订约就和你订约,不喜欢你就不和你订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不利,由于很多公共服务领域是垄断性的。比如供电、供水、供气等等,假如这些垄断性的企业和消费者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挑三拣四,喜欢你就和你订,不喜欢就不和你订。你不订,消费者找谁往,他从哪里获得这个服务?实际是严重剥夺消费者将会享有的这些权利。
对这个怎么解决?法律上采取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是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另一个办法是确立强制订约的义务。消费者只要提出了要求服务的请求,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企业就必须要和他订立合同,没有拒尽订约的权利。这是一个新的,在法律上保护消费者所确定的一个新的规则,这在我们合同法里好几条都涉及到这个题目。
假如你拒尽订约,消费者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当然不是一种根据合同提起诉讼,可以根据法律上有一个特别的制度,缔约过失要求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保护。
3、在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题目。这可以说是新的题目。电子商务是近几十年来发展的新领域,而且将来会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对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从现在两***系,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夸大了以下四个方面:
(1)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出卖人要尽各种表露的义务,尽可能地对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提供各种信息,做出各种表露,使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防止他们上当受骗,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这是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而且要求非常严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法律进一步夸大,要尊重和确保消费者的自主、自愿。由于在电子商务里,广泛格式条款,比如说互连网中的“点击”里有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有时候根本看不明白。但是,它下面有一个点击,我同意,点击了以后,你就承认这个条款,这个很麻烦,对消费者非常不利。怎么办呢?要求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必须要求消费者明确的做出同意,不仅仅是点击我同意就行了,还要求消费者进一步做出单独的表示,我愿意接受这些条款。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这个做出规定,这个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自愿,保护消费者和防止他在缔约过程中上当受骗。
(3)确立了反悔期,也有人称为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就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订立合同,同意购买商品以后,还要给消费者一个反悔的期限,给他一个期限。比如法国可以定货以后七天内可以反悔,可以不要,我尽管同意了,但是七天内你可以再提出来,我不要这个货了。欧盟也规定七天。这个是民法里没有的,民法和《合同法》不答应反悔,你定了合同必须接受,怎么能反悔呢,这样合同就不做数了,但是电子商务里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为什么出现这个?当然解释很多,有的学者解释,由于这是一种远程的买卖,消费者没有直接和现货见面,都是在网上看到菜篮子里有这个货、那个货,先容这样那样,实际它没有见货,这个时候你应该答应消费者在知道现货的实际情况以后反悔。即使他没有发现,他了解有关情况以后,他愿意反悔,这个应当尊重消费者这样一种自主、自愿,这也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这确实是必要的,正是由于这种电子商务不是一种直接的交易和一般直接现货的交易不一样,它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也确定一个反悔权的概念,电子商务消费者有一个特殊的反悔权。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4)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隐私这个概念,这是现在里非常重要的概念。最早隐私是在1890年由哈佛大学的两位教授,布蓝代斯和欧文在哈佛评论上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这个在
法学上称为“伟大的发现”。由于社会越来越重视隐私的保护,特别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确实对信息的传播带来非常大的方便,造成了信息爆炸。但是对个人隐私可能会形成侵害,通过机可以很轻易搜集个人的各种隐私(各种数据都是个人隐私)。一旦隐私受到侵害的话,后果非常严重。同时计算机的使用使得这种数据传播变得非常便捷,很轻易从网上下载,向全世界传播,这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另外,高的发展对隐私的保护也提出非常严重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