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律毕业论文(9)
2017-11-04 04:42
导读:合同领域的第二个情况是欺诈,对欺诈的侵权加以规定,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欺诈这种行为是我们现在,也可以说并不讲信用的行为。我们现在正在
合同领域的第二个情况是欺诈,对欺诈的侵权加以规定,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欺诈这种行为是我们现在,也可以说并不讲信用的行为。我们现在正在讲关于取信这个,不讲信用,很严重的就是欺诈。欺诈在民法当中主要是以《合同法》的规定,从我们国家民法规定来讲,我们现在把欺诈在合同里面规定讲一下,这个主要是在合同里面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角度来理解。
我们国家民法为什么这么考虑?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欺诈这种行为通常是在交易中产生的。由于,欺诈都伴随着一种合同关系。我们考虑欺诈都是在做生意里面出现的,我和你做生意,我骗你。由于,我向你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真实情况,这样来骗你和我订了合同,收取了预支款跑了。
上以为,首先得解决合同的效率题目,就是说把合同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以后,再进一步解决欺诈行为人的责任。假如,不解决合同的效力,就没有办法进一步往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责任。由于,合同假如是有效的,这样你怎么往确定欺诈人承担责任,这就很麻烦了。
题目就在于,仅仅通过合同是不是能够解决欺诈现象或者是欺诈行为人所造成的责任题目?看来是不行的。原因就在于有一些欺诈,不一定是在交易中产生的,而且也有一些欺诈,不一定就都产生合同,或者这些欺诈,比如隐瞒、告知虚假的内容,在合同里都得到表现,这样当事人完全按合同来提出起诉,将碰到很大的麻烦。
最典型的例子,现在好多人都碰到这个题目,就是商品房买卖,做了一些广告,广告里面说,将来你买了我这个屋子,门前有一***绿地,还有网球场,还有什么高尔夫球场,结果买了以后,什么都没有。但是,有关绿地的描述,这都是在广告里面做的,没有写到合同里面,这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没有的,消费者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没有办法,这种现象发生了很多。假如按照合同起诉,合同里没有规定,你没办法起诉。广告按照我们国家现在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贸易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假如连要约都不是,只是一个广告,消费者的接受根本构不成承诺,不是合同题目了,这就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题目,就是说消费者根据什么来起诉,出现这个情况,怎么样来寻求一种保证。按照我们现行民法规定,是得不到保护,甚至是很困难,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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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些新的立法,像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都规定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把此种情况作为侵权处理。我看了一些解释,说明就是针对着我们刚才讲的三个方面情况,它说答应消费者可以作为侵权来诉讼,要求赔偿。
这个现象是很有意思,我们在讨论,在制订《民法典》也考虑到关于侵权这方面,也确实感觉到恐怕有必要对一些欺诈行为,假如合同上解决不了,不能对受害人提供保护,是不是能够答应受害人将其作为侵权提出赔偿、索赔的要求,我们觉得是必要的。
这个恐怕将来在我们的《消法》里面,我们建议修改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鉴戒这种经验。否则现在消费者没有办法,你打官司的时候打不赢,找不到根据。现在有的地方,业主都联名告状、***,有的甚至社会安定,甚至闹得还很严重,就是法律上缺乏规定造成的。
3、专家责任
专家责任是具有混合性的题目,是很快的一个领域,是指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职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专家责任和消费者保护也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由于在很多领域,像律师、医师、师等等,他们有的直接面对消费者,有的是间接面对消费者。对专家责任的确定,也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建议我们的《侵权法》应该对专家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题目,就是涉及有关医疗纠纷是不是应当使用《消法》的题目。前一段讨论非常热烈,有各种不同看法,争论确实很大。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医患关系它看成是消费关系。对于医患关系使用《消法》还是有道理的。主要有这么几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