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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刑事案件自诉的题目与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06 05:10
导读:三 ,既然上没有规定除告诉才处理案件外还有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且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那么,我们在上在具体执行上非要弄出这样

三 ,既然上没有规定除告诉才处理案件外还有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且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那么,我们在上在具体执行上非要弄出这样的刑事案件,其结果只 能是庸人自扰、自寻烦恼。费尽心机寻找出来了,但具体实施起来却又困难重重,无法作为自诉案件消化,最后不得不回到公诉上来。过往,由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稍微刑事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努力往发现不需要侦查的具体案件,一共找出了 5 种,但执行起来没有一种不出题目的。现在,立法接受了这个教训,不再肯定除告诉才处理案件外还存在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我们在具体执们 中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往寻找、发现不需要侦查的具体案件。在执行法律上,假如我们的才能不足以起到一语道破的效果,那么也应当尽力避免做出画蛇添足的蠢事。
四,划出一部分稍微刑事案件,不走公诉程序,而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是对被害人自诉权的保护,扩大了被害人行使诉权的范围,但实际上是限制和缩小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是由于被害人对于稍微刑事案件,是走公诉程序,还是走自诉程序,依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然而,一旦此类案件不走公诉只能自诉,被害人便失往了选择权。此外,强行划进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因受证据条件限制,元法提起自诉。这样,既失往了自诉的可能,又失往了公诉的保护,与法律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
五,划出一部分稍微刑事案件先走自诉程序,自诉实在不具备条件时,再转为公诉,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这种观点将会碰到二个障碍:一是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公诉转 为自诉,不能由自诉转为公诉,即公诉过程中或公诉结束后,一定条件下还可提起自诉;而自诉案件经审查以为缺乏罪证的,则 只能撤销或者驳回自诉,法院无权将案件转交给侦查机关。二是 实践中必然引起扯皮,法院以为自诉在证据上不符合条件,推出 不管,要求转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则以为法院的判定不正确,被害人的起诉已达到法定条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这样就又回到原刑事诉讼所带来的矛盾中往了。上述理由说明,稍微刑事案件是否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 其选择权在被害人。只要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自诉,只要被害人的起诉没有被人民法院所接受, 侦查机关就应当将其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追诉。侦查机关只在被害人正式选择走自诉程序后免除对此案件立案侦查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借口来免除侦查机关侦查的职责,都是不符正当律规定的,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关于稍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笔者以为,犯罪行为发生后, 侦查机关一旦知悉,应立即无条件地立案侦查,既无权让被害人提起自诉而不予立案侦查,也无权要求被害人保证放弃自诉权后才予立案侦查,总之,在稍微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程序这点上,决不应当要求被害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相反,无论案件是否进进公诉程序,也无论诉讼程序进行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的哪个阶段,被害人都有权将案件投进自诉程序。当然,被害人一旦选择自诉程序而且起诉又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经受理自诉案件的法院正式通知侦查机关或者审查起诉的机关后,此案的公诉程序将不再往下进行,不论自诉人能否通过自诉程序达到预期的目的,公诉程序都将彻底结束,永不恢复。这就要求自诉人起诉时在证据上不仅要满足起诉要求,还要考虑到是否能够满足法院审理判决的要求。为了保证自诉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诉人的正当权益,审判职员应当承担起解释和把关的责任,即在受理自诉时,要向自诉人说明选择自诉的利弊所在,协助自诉人把好证据关。
二凡是稍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有权提起自诉,这个诉讼权利是很可观的,也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同时,也突出了应进一步界定被害人范围的题目。界定被害人范围,无非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所谓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从内涵上讲,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正当权益, 二是直接侵害。把握住这个界限,就可以使一部分稍微刑事案件不可能成为自诉案件,由于没有能够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从外延上讲,被害人理所当然是指自然人。这个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他的近支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88条)。作为对稍微刑事案件有自诉选择权的被害人是否包括单位(法人)呢?有一种观点以为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笔者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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