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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刑事案件自诉的题目与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5:10
导读:第一,如前所述,稍微刑事案件在诉讼性质上属于公诉案件,不论被害单位是否享有自诉权,也不论被害单位是否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一,如前所述,稍微刑事案件在诉讼性质上属于公诉案件,不论被害单位是否享有自诉权,也不论被害单位是否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侦查机关都要主动依照职权开展立案侦查追诉活动。因此,即使被害单位没有自诉权,也不会导致放纵犯罪。
第二,单位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刑事案件,案情事实往往很复杂,证据材料也不易调查收集,需要通过侦查给予解决,有时连侦查机关也感力有不逮,更不用说既无侦查权又不怎么熟悉法律程序的单位。第三,被害单位的正当权益可能从不同角度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但都可以回结为利益遭受损失。即使赋予被害单位自诉权,被害单位也是通过获得经济上的赔偿或者补偿来完成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惩处的。而经济赔偿完全可以在公诉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完成。
第四,假如公安机关、人民***终极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 而被害单位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只有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被害单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 3 项 或者第 145 条向法院提起自诉。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2 项中的被害人不包括单位,但被害单位可以列进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及第145 条的"被害人"范围,以此弥补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严格执法所造成的缺憾。
三刑事诉讼法在极度扩充被害人的诉权的同时,也给被害人规 定了一项与诉讼权利相适应的诉讼义务,这就是承担全部的举证 责任。对于稍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自诉程序,但须有证据证实。那么,有证据证实的条件是什么?这个条件不能定得太 低,当然也不能要求过高。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首先,从证实对象上讲,不仅要有能证实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而且还要有能证实犯罪行为即为被告人实施的证据。换言之,不能降低到立案条件的程度。由于从立案条件角度看,不要求在立案时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而且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为公诉案件设立的。凡是公诉案件,在立案之后就是侦查,侦查的直接任务一是收集证据,二是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自诉案件则不同,人民法院立案后是审判,既不负责收集证据,也不负责查获被告人。假如自诉人起诉时,还没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就将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审判,自诉人也将因举证不到位而不能获得胜诉。
其次,从证据要求上讲,提起自诉时证据应达到充分的程度, 即自诉案件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这是由于这类自诉案件一旦成立, 将一直沿着自诉程序进行下往,从此丧失了通过公诉程序给予解决的机会。假如因有罪证据不足而导致撤诉或者法院驳回自诉,那么,选择自诉就毫无意义,甚至有害。因此,对自诉人而言,在选择自诉时,证据方面要考虑全面些,以免陷进公诉丧失而自诉不能的困境。
再次,从人民法院角度讲,受理自诉时在证据上不能对自诉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向自诉人说明了选择自诉程序 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而自诉人仍坚持起诉的,只要在犯罪 事实和犯罪人方面都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人民法院即可受理。
四“稍微” 本身是个模糊概念,假如不具体量化,就不好把握其范围界限,因此,有必要为其设立标准。要设立标准,首先要明确稍微是刑事案件什么方面的稍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里的稍微是从案件性质上讲的,换言之,就是案件性质稍微。这样就完全排除了以可能判处某种刑罚作为标准界定稍微含义的这种 意见。如何确定性质稍微的案件范围,有一种很流行的做法,就是列举出若干个具体罪名,假如这些罪名是根据同一个明确的标 准列举出来的,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然而,假如标准是明确的, 是一个标准,那么,列举具体罪名与否也就无关大局了。假如具体罪名列举了不少,但不是依据某个明确的同一的标准,就不仅不能使人信服,实施起来必然带来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麻烦。可见,要想确定稍微范围,关键在于找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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