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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环境资源法 体系律毕业论文(3)

2017-11-07 03:55
导读: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上风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果断杜尽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 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题目。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分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重的生态环境题目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分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公道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公道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分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分、各级环保部分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分,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治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修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视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分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治理和监视。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进, 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进步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的部分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自然遗迹保***、人文遗迹保***和国家公园保***、风景名胜区保***、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草原生态环境保***、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和海洋生态环境保***,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及农村生态环境保***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由于目前环境题目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题目,即国际环境题目。所谓国际环境题目,又称全球环境题目、地球环境题目或人类环境题目,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题目,是生态环境题目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题目主要表现为:天气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 国际环境题目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天气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题目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题目的主要气力,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题目、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题目的原则态度,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题目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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