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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环境资源法 体系律毕业论文(4)

2017-11-07 03:55
导读: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进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 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进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占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据统计至1999年5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约50多项。其中涉及臭氧层保护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天气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天气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治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加进世贸组织的日趋接近,进世后给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带来很多新的内容,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将有新的发展。由于很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例如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在其以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不公道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这种规定往往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这样,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促使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转嫁污染又将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涉外环境法中处理、解决好防止重污染产业向我国迁移的“生态殖民”现象将是一个需妥善解决的题目。  结语:诚然,作为系统详实而全面的环境法体系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环境治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及其他部分法中的环境法规范。但笔者以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应主要由上述五大主要部分即: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涉外环境资源法构成。任何一部分都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实际上,《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和《环境保***》应该进行修补与整合,融为完整的一部环境资源基本法,有关环境治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可以在以上五***中得以融进和体现而不会失往其存在的可能,而其他部分法中的环境法规范却基于法的交叉性不防碍五***的有机同一于环境资源法内容之中,彼此独立,既具现实性又具操纵性,无任何的冲突和矛盾,反而说明了环境资源法由五部分构成的周密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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