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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律毕业论(3)

2017-11-08 04:29
导读:假如这一假设被学界逐渐接受和认可,那么,法学研究的舞台上,主要的角色扮演人就从两人增加到了三人——如同索福克勒斯对埃斯库罗斯演出方式的改


假如这一假设被学界逐渐接受和认可,那么,法学研究的舞台上,主要的角色扮演人就从两人增加到了三人——如同索福克勒斯对埃斯库罗斯演出方式的改造。



(四)导致法学学科体系的纵向演变。

当下的法学研究,其内部学科体系基本上是以部分法为依据而横向排列的。但是,大体上自郭道晖先生解说“社会法”开始,③晚近以来,法学界众多学者致力于民间法或者称习惯法的研究,一时蔚为壮观,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制定法下延到民间法/习惯法的纵向研究格式。但是,严重的题目在于:从学科来看,上面的制定法研究和下面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是脱节的、不沟连的、甚至是尖锐矛盾冲突的,这种二元研究格式假如持续下往,可能导致法学研究内部的***。假如软法律研究板块冲进两者之间,就可能消解两者的矛盾冲突,最少是可以缓解。由于无论上面的制定法研究者还是下面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者,都可以大体接受持中庸之道而来的软法律研究者的。这样一来,原来的两大板块纵队就变成了三大板块纵队,就可能极大地推动法学研究朝着更加注重法律实效方向的纵深挺进,由此形成中国法学研究的横向格式与纵向格式***并存的局面。



(五)吸引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进进法学研究领域。

有趣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有香港金日团体为软法律的研究捐资100万元,这个团体的会议代表自称是法学门外汉,却也被这个学术话题所感染和触动,加进了讨论行列,用他的中医知识和中国的道家学说来解释软法律现象,可见其学术感染力的一斑。

有很多与会学者以为: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开辟,将吸引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管、学乃至语言学方面的学者的加进,使法学研究的队伍膨胀和壮大很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我觉得,不仅仅如此,还会吸引很多“民间法学家”④进进软法律研究的领域,这将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大量的一手资料或者新观点与新线索。



(六)推动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的发展。

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政治诠释的色彩浓厚、教义研究的色彩浓厚、经济分析的色彩浓厚、为评职称获取功名而写作的色彩浓厚、甚至“根本不想让你读懂”的色彩也很浓厚,惟独现实主义研究和实证主义研究黯然失色。诚如周旺生教授所说的:“大家都想玩足球比赛式的倒钩射门”,“躲在书房里对着台灯猛吸烟,”希看一写成名,“这是多么的傻啊!” 比如:让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宪法学家醉心于司法违宪审查的规范主义研究,却连究竟什么是违宪都搞不明白。例证是:在我目力所及的权威性宪法学教材中,竟然没有发现关于违宪行为和/或现象和/或规范和/或组织和/或官员和/或草民的行动……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那么,我倒想请教我们的宪法学研究者:没有对社会中的违宪法律事件的理论回纳和抽象,“剥离事物的背后之理”,你们的理论假设究竟在哪里?钳子扳手已经很先进并且握在手中,却找不到钉子螺丝(或者是本来就不愿意也不想找罢),这岂不是很滑稽的事情么?⑤

当书房里的学者转向软法律研究的时候,他/她就再也无法考虑“在一个针尖上究竟可以容纳几个天使在舞蹈?”的题目了,纯粹的规范主义或者概念游戏式的研究已经走进死胡同,他/她必须退出来,走出自我封闭的书斋,走到活生生的法律之河中,提几桶真正的河水拿回家往研究的。必然的学术逻辑只能是:离开事实主义研究的纯规范主义研究或许有那么一些学术价值,却没有任何社会价值,过个三五年或者十来年,那些论文或者教材就只能进进造纸场里面往了。而惟独建立在生活现实中的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进路,才可能生产出有可能流传久远的法学产品来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七)软法律是被发现的新术语

任何法学研究的生命力都来自发现和不断创新,但是,长期尾随在西方法学后面的中国法学研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剧烈转型而逐渐落后于实践了。要遇上的步伐,就必须发现新题目、新概念和新命题。就以软法律这个新概念来说吧,我们究竟是否可以使用这样一个术语,在与会学者中是存在不同看法的,比如,有的学者就建议使用“软规则”等概念,除此以外,我可以想象到的其他术语还有“社会规则”、“柔性规范”甚至“柔性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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