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律毕业论(4)
2017-11-08 04:29
导读:法学概念,尤其是核心概念的确立,在研究范式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它往往是学术思维之网上的纲领性纽结,是其他相关概念和命题的原点。窃以为,固然
法学概念,尤其是核心概念的确立,在研究范式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它往往是学术思维之网上的纲领性纽结,是其他相关概念和命题的原点。窃以为,固然上面的几个名词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软法律现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只有使用“软法”或者“软法律”这样的术语,才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与这一名词相对应的法学研究领域的涵盖性、抽象性与普及性的。我的理由主要有四:首先,软法律一词存在明确的学术对应概念,它向上对应硬法律概念,向下对应民间法/习惯法概念,向外对应潜规则概念,向内对应法律渊源概念,法学研究者是可以直接看出软法律在各种概念之间的独占“座位”的,这种对应关系使得软法律研究中的分类性思维更加缜密、细致、严谨和科学了,也使得学术上特有的区分技术得到了深进的运用。其次,这一术语本来就是土生土长的,或者说,它本来就是属于汉语语境的,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学者生造的,假如我们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这个名词,就会发现它已经存在于中国社会语境之中了。并且,更重要的是,由于现实语境中的词义和学者所理解的词义是大体兼容的,因此在展示和传播研究成果的时候,这一术语的使用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不至于出现那种“法人”一词长期被公众误解的尴尬局面。换一句话说,对于这个术语,社会***和公众在自己的经验范围内特别轻易理解和搞懂,因此,从
传播学角度来看,这个术语相对其他术语来说,是一个最优传播符号。第三,更加重要的是,被该术语所包含和所发散的信息表明,软法律就是法律!作为一个能指符号,它的所指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软法律不是其他任何不附加国家含义和强制力含义的社会规范。所以,它是个完整的和纯粹的法学术语,而其他的名词,从所包含和发散的信息来看,或者是轻易发生信息混淆的,或者是信息边沿残缺的,或者是轻易在传播中导致含义衰减或者散射的,因此,我以为:其他名词不可取。最后,就方面的词源而言,软法律在英文当中被称为soft law,作为与hard law的对称性概念而存在,其英文含义和信息也基本与汉语含义和信息重迭。这样一来,在
国际法学交流和学术对话的场合,也是很轻易被外国同行听懂和理解的。所以,这个概念是自然优美和科学的——也是一个罕见的“学术好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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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积极的理论价值,那么,消极的价值在哪里呢?首先,软法律的研究,对上下两个板块的研究领域,无论在价值论、还是本体论,都是既吸收又批判的,吸收固然可喜,批判则有可能打乱其他两个板块的阵脚,导致学科的紊乱和理论争叫上的“烽烟四起”。其次,法学研究精英学者多年来(差未几有100年了)已经习惯于追随西方学术思想谱系开展研究,忽然的转换可能导致大家的不适应,尤其是重读文化的能力遗忘,可能使得研究能力减弱。同时,原有的学术成果要接受新学术板块的打量和观察,也可能对已有成果造成冲击。
四、学科论的回回、丰富与
软研究的基本态度方法是中庸的,它注重查找和描述那种学意义上的“中间的多数”现象,这就决定了这种研究必须使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工具。
首先,是传统的法工具。包括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法哲学,是分析和回答社会中法律的主导性工具,法哲学夸大对现象和经验的发现与回纳,从中抽象出人类共叫,建立假设,然后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回答。的法学研究,法哲学方法使用未几,甚至边沿化,这是不正常的。假如说,西方社会由于其后的渐显,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哲学的失效”,那么,中国的法治活动,固然话语基本来自西方,但是社会价值观念却是中西结合的,法律制度也是混合与杂芜的(比如软法律的存在就是一例),不象西方法律制度那样基本清楚和分明,所以,尽管哲学在西方的学术研究中可能“失效”,但是在中国却是恰好需要,尤其是中国社会哲学的中庸、***、包容性特色更是有助于寻找法治建设中的社会共叫,因此对软法律研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