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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律毕业论文(5)

2017-11-08 05:50
导读:(7)对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盖然性上风的原则对证实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四)

  (7)对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盖然性上风的原则对证实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四)关于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题目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提供的某些单个证据的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情况,这就引出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题目。如数个证人证言中一部分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其他部分相互矛盾;或某个书证有被篡改的痕迹等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据此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地予以反驳,导致法官对证据不易认定,通常不予采信。对单一证据能否仅采信一部分而不采信一部分?笔者以为是可以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可见,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但法律只规定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法官不能因此否定整个遗嘱的效力,而对作为遗嘱的书证不予采信。所以,对内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单一证据,对其真实的部分可予以认定和采信。事实上,由于证据的部分不真实而全盘否定证据的效力往往会导致裁判不公的题目。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必将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证据立法的议事日程。相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出台一部内容涵盖刑事、行政、民事、海事诉讼的同一的证据法,更有力地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作为一名法官,同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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