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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2:31
导读:表二 死刑条文及死刑罪名分布一览表 分则 章名 条文 数目 死刑条 文数目 死刑条文占 条文的比例 罪名 数目 死刑罪 名数目 死刑罪名数占 罪名数之比例

表二 死刑条文及死刑罪名分布一览表
分则
章名
条文
数目
死刑条
文数目
死刑条文占
条文的比例
罪名
数目
死刑罪
名数目
死刑罪名数占
罪名数之比例

第一章
12
7
58.3%
12
7
58.3%

第二章
26
5
19.2%
42
14
33.3%

第三章
92
8
8.9%
94
15
16.0%

第四章
31
5
16.1%
37
6
16.2%

第五章
14
2
14.3%
12
2
16.7%

第六章
91
5
5.5%
119
8
6.7%

第七章
14
2
14.3%
21
2
9.5%

第八章
15
2
13.3%
12
2
16.7%

第九章
23
0

33
0


第十章
32
11
34.3%
31
12
38.7%

总计
350
47
13.4%
413
68
16.5%

那么,应当如何从罪名的设置上限制死刑呢?这是一个很久以来即引起国内外学者关注和论争的课题。然而,综观十几年来刑法界的研讨情况,我国学者对如何限制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是有不同意见的,在一些上甚至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从罪名及其分布章节而言,有人以为,79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设置是比较合适的,而其后的补充刑事立法所增设的死罪有一些是不必要的,因此主张将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限制在危害***、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这几种危害较大的犯罪之中,对尽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部分其他刑事犯罪应当废除死刑;2有人则主张,我国刑法中现有的死刑罪种(指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引者注)多数是可以保存的,但对盗窃罪、投机倒把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强迫妇女卖***罪等,应当废除死刑;有学者则主张扩大死刑的削减范围,建议对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流氓罪,也废除死刑。在我们看来,对死刑罪名的设置至少应当立足于以下几点:首先,死刑罪名的设置要考虑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由于死刑政策对死刑立法、死刑司法以及死刑运作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都具有无以替换的重要作用,死刑政策是设置死刑罪名和限制死刑的“灵魂”和“统帅”;其次,死刑罪名的设置要考虑刑罚的根据,由于,死刑作为一个刑罚,无疑要具有其存在的理论根据,死刑赖以存在的理论根据正是立法上如何设置死刑罪名以及如何限制死刑罪名的理性所在;再次,要注重死刑罪名的设置可否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由于,刑罚目的是一国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包括死刑所意欲达到的主观期看,立法上如何设置死刑、司法上如何运用死刑回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目的是否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刑事立法是否和公道。另外,死刑罪名的设置还要考虑到现今社会中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以及国外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死刑罪名设置的立法趋势。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其一,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而言,如前所述,尽管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对其所奉行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甚至表现出对死刑有所强化的崇尚死刑和死刑扩大化的倾向,97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设置也未完全体现出这一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即“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在现行刑事立法中尽管没有得到充分的夸大和切实的执行,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讲话和中共中心的一系列文件中,我们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所实行的仍然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没有任何一个人夸大我国要大开杀戒、重用死刑,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指出我国要多适用死刑,把可杀可不杀的杀掉,相反,我们都说要限制死刑、减少死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在对刑法的修改酝酿过程中也是主张限制死刑和减少死刑罪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年《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中就曾指出,我国刑法同世界各国刑法相比,死刑较多,死刑条文当时占有处刑规定条文总数的29%,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因此,今后对死刑应尽量不再增加,并适当减少一些死刑。3可惜的是,这一立法设想并未成为当时的立法现实,以后也未得到一贯的切实执行。但从上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我国一贯坚持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仍然对死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这一点是必须予以肯定的,死刑罪名的设置亦应以此为基本,动摇、弱化甚至否定这一基本就是对现行的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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