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2:31
导读:其二,从刑罚的根据而言,报应论要求罪刑等质、罪刑等价,刑罚的性质与数目尽量与犯罪的性质和数目相当,刑罚的和程度与犯罪的内容和罪责程度成正

其二,从刑罚的根据而言,报应论要求罪刑等质、罪刑等价,刑罚的性质与数目尽量与犯罪的性质和数目相当,刑罚的和程度与犯罪的内容和罪责程度成正比。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4孟德斯鸠也说,刑罚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中产生出来的。一个公民应该正法,是由于他侵犯他人的安全到了使人丧失生命的程度。侵犯财产的安全固然也可以有理由处以极刑,但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作为刑罚不但好些,而且也较适合于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刑罚应依犯罪的性质而定。5因此,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应当配置于最为严重的犯罪。而确定什么样的犯罪才是应配死刑的最严重的犯罪的最低标准,也是唯一客观的标准即是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即是说,只有至少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才属最严重的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犯罪,无论其害恶性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具有应配死刑的质的规定性,对其配置死刑,从等价的角度而言,是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惩罚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显系轻罪重罚,不具有等价性。6易言之,报应论即要求剥夺罪犯生命之死刑必须对应于剥夺他人生命之犯罪,死刑及死刑罪名的设定即应以故意杀人罪为准绳,以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为基准。只有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重于故意杀人罪,某种被保护的东西的价值大于人的生命的价值时,才可以动用死刑,否则,适用死刑即不具有报应根据。其次,从功利论而言,刑罚的内容和程度须与达成功利效果所需要的内容和程度成正比例,适用死刑要求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以剥夺生命的死刑作为手段往阻止故意杀人犯罪以外的犯罪,有如“杀鸡用牛刀”,显系重刑制轻罪,不具有节俭性而构成刑罚的巨大浪费。7也即是说,假如对某一犯罪适用死刑抑止至少减少了该种犯罪,死刑即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功利要求。而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死刑的增加和运用并没有减少更没有抵制住高犯罪率,尤其是犯罪、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其动机都是为了“获利”而不在于取人性命。从理论上说,只有一种刑罚所剥夺的是犯罪人最希看得到的东西时,它才具有最大的威慑性和功利性,某一犯罪之目的既不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对之动用生命之刑便不会产生功利之效。正如贝卡利亚所云:“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对那些大发他人之财的人应该剥夺他们的财产。”8因此,假如仅仅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死刑只能并且也仅仅应当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假如仅仅从功利的角度来说,死刑只能并且也仅仅应当适用于运用死刑可以减少此类犯罪的罪名。9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三,从刑罚目的而言,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死刑的目的即在于预防严重暴力恶性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的存立根基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就近年来的犯罪情况来看,我国的犯罪率尤其是设置有死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和犯罪、财产犯罪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逐年增多。就人们比较痛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来看,过往七、八十年代,万元以上的案件就属于大案,人们一听说某人贪污受贿了1万元,就感到非常吃惊,而现在,万元案件根本算不上什么大案,十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也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从新闻媒体所表露报道的情况来看,这类案件一直呈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百万元、千万元的案件时有见报,人们对之也大都见怪不怪。再从全国范围来看,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只有703件,其中大案(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只有7件;到1982年猛增至29500多件,其中大案增至2682件;1989年高达58900多件,其中大案13000多件;1992年立案数61424件,其中大案25572件。10凶杀、伤害、抢劫、强***和严重盗窃这几种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加1倍还多;而这5类死罪从1982年到1991年均匀增长488.33%。其中,凶杀案增加138%,伤害案增加183.2%,抢劫案增加536.5%,强***案增加42.33%,严重盗窃案增加21倍还多。11而走私案件,在1984--1990年这7年中,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的案值数额占走私案件总值的均匀比例为60%以上;并且,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呈持续增长趋势。12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死刑对这些犯罪的预防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就此而言,我国刑法应重新考虑对这些犯罪的死刑设置。
上一篇:从行政法视角浅析妨碍公务罪之公务及相关题目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