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4:13
导读:2、宣告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处理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等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
2、宣告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处理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等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由于产生无效婚姻的原因复杂,这些原因也会发生变化,比如不符正当定婚姻年龄的人结婚,一段时间后达到了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当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不能以结婚时不符正当定条件而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有关机关也不得宣告婚姻无效。所以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新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补办登记的规定,并不表明我国承认事实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宣告程序
1、原因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属主观熟悉范畴,不同于无效婚姻可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往衡量,因此,因违反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不宜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解决,而应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回于无效。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这是2001年4月婚姻法增加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确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包办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的具体方式有: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亲等。(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3)强迫婚。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胁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4)无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无意建立家庭)的欺骗婚。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以及婚姻登记治理机关,而在达到某一目的以后,即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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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婚姻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确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途径。
(2)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不提出请求,权利丧失,男女双方不想一起生活的,只能请求离婚。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制度,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取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制度有更大的优越性。单制度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制度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回于可撤销婚的范畴。因此,双制度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三、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一)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