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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4:13
导读:(二)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条件是正当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

(二)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条件是正当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确当事人都不适用。
(三)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固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养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
(四)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题目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正当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①
四、 婚姻无效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题目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大意义,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缺,而且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厉性和权威性,新《婚姻法》固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题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进行系统的和探讨。(一)婚姻无效的原因和范围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反公益要件者,被以为对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者,被以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鉴戒意义。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因此,我国《婚姻法》第10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的。由于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反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至于第10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以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回可撤销婚的范畴,由于这两种情形只是违反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反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艾滋病属于婚前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又不可能治愈,现在根据国内外有关规定,双方均患有艾滋病的人是答应结婚的,难道也要宣告无效吗?而且,假如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假如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反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由于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以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比如一方无性行为能力因而不能过性生活,另一方在婚前不了解这一生理缺陷的婚姻无效。因此,可撤销婚姻的原因除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欺骗婚姻以外,还应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反当事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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