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律毕业(3)

2017-11-09 05:42
导读:几点思考 从上面的调查统计资料可以看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种状况不能不使人对当前的领导

几点思考
从上面的调查统计资料可以看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种状况不能不使人对当前的领导干部法律素质题目做更深层的思考。
思考之一:干部法制的重点是知识还是观念。当前,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是空前的,这一点从上至最高领导机关的法律知识讲座,下至基层的学法规划即可见之一斑。但是,十几年的普法过后,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还停留在计划时期,存在着很多错误熟悉。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题目:干部的法制教育如何定位?即干部法制教育的重点知识还是观念?笔者以为,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的法治观,则是进步干部法律素质的关键。大量的实证表明,想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多数官员都达到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的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在现代国家中都尚无先例。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发达的分工基础上的,由于生活节奏加快,治理范围的拓展,使官员们无暇深进研讨汗牛充栋的法律和考察法制的运转。他们宁愿以交换的方式换取法律方面的咨询和代理而不愿投进更多的精力往从事全面、深进的法律认知。这种事实表明,在干部法制教育中,要想通过短暂的学习使他们全面地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实属不易。“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轻易收到预期效果”。②从不少的普法文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法制教育机构还没有树立明确的法治精神导向意识。假如我们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能够在普及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培育,并且持之以恒,那么在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进步上就会事半功倍。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思考之二:对干部的法制教育是重“治理主义”还是重“控权主义”。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出发点的,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因此,法治的核心题目是控权,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也不应该离开这个核心。在我国,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以控权主义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具有特殊的意义。由于几千年来,我国一直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权大于法是典型的传统政治文化。由此产生法乃治民工具的熟悉和消极遵法观念,也造就了一大批被动的法律承受者及一小撮滥用法律的特权阶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固然我们通过修宪,确立了权力须在宪法和法律控制之下运作的法治原则,但作为一种文化,尚未在人民心中扎根。本这次调查显示,相当多的领导干部还是在工具意义上看待法的价值和功能。对这样一种法律观,有学者称之为“治理主义法律观”。③这种观念的形成当然有传统法律文化的,但是当前干部法制教育中没有突出“控权”这一建想法治国家的核心题目,也是造成“治理主义法律观”历经三五普法而“岿然不动”的重要原因。
思考之三:关于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这次调查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是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性熟悉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的落差。我们以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有关。什么叫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法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但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实现法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的。况且仅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的法其公道性和公正性也值得怀疑。国家强制力可以惩办不法,但无力塑造一种法治文化。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并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的,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法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④。有些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缺乏那种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就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上司的压力和干扰。可见,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在领导干部心目中真正地树立起来。当前我国领导干部法律信仰失却的原因,据笔者调查中的体会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缺乏信仰法律的文化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除一段短暂的秦代以外,法律只占辅助的地位。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回结为其迅速灭亡的原因。所以在秦以后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靠的思想。建国以后,由于对“无产阶级***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⑤等导师名言的极端崇拜和对旧法统的义愤,造成了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毛泽东同道甚至说:“法律那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⑥。在当时领袖对法律的蔑视所带来的影响是不问可知的。其二,是现行法律运行中的缺陷。一方面,处在由传统体制向现代化过渡中的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融其内在的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纵程序使执法者无所适从⑦。信仰本来是对一种稳定的、内在公道性价值的尊重与信服,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使人们不由不对其神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理想状态,也对人们的法律信仰产生了消极影响。可见,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实践来塑造,这就包括立法的规范化和执法严厉化,人们企盼着立法法和监视法的出台。
上一篇:论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