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律毕业
2017-11-09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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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的素质就是指
领导干部的素质就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精神要素,是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由于领导干部在我国政治、和生活各个方面都处于“为首”的地位,其法律素质的状况直接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本文中笔者试图用实证的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状况进行评价和,为干部的法制和法律素质的进步尽些微绵之力。
为进行本项研究,我们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分解为法律知识、法律评价、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个方面,围绕这四个方面设计了包括29个封闭式的问卷,随后对某省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50份,收回251份,收回率71.7%。在收回的251份问卷中,地厅级干部34人,县处级干部59人,科局级干部158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3.5%、23.5%和63%。
一、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状况及特点
1.普遍熟悉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识预备不足。知识是素质的基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从调查情况看,当前领导干部已经充分熟悉到法律知识对于作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性,有94.8%的被调查对象以为,有必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而且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对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过法律知识。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把握还是比较正确的。这说明经过十几年的普法,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得到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题目。
第一,对“三五”普法规划中要求的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和把握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被调查对象中,除宪法外,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一半,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甚至不及30%(分别为26%和20%),系统学习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仅有37%。调查中发现,有27%的领导干部竟没有学过作为国家根本***的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令人堪忧的现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进,对有些重要题目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例如,对于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宪法常识题目,回答的正确率仅有56%,除了1.6%的人回答不知道外,有17.5%的人以为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执行机关,25%的人以为地方各级政府就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当问及是否学习过行政诉讼法时,有49%的人作了肯定的回答,但能正确回答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应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的人,却仅有15%。另外,不少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内涵缺乏正确的熟悉,对检查、处罚这类限权或剥夺权利的行政行为以为是执法,而对为公民法人登记、发放抚恤金这类赋权的行为则有相当多的人不以为是行政执法。
以上情况表明,领导干部固然充分熟悉到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但自身的知识预备不足,尤其是宪法、组织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国家体制、法治原则、领导干部职权的产生、运作、界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严重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题目了解不够,把握不准。
2.法律意识有所进步,但观念尚显落后。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法律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会指导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社会的评价和采取正确的态度,同时也会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传统法律心理。
调查显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遵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题目上,有了较为理性的熟悉。尤其在“民告官”这个较为敏感的题目上,有了一种同等、平和的诉讼心理。但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调查所显示的情况还不是令人满足的。例如在权威观念上,仅有67.3%的人以为,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甚至还有8%的被调查者选择“法律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尤其不能大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点。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只有41.8%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2.6%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另有15.6%的人回答“不知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以及“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样的法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还相当淡漠。有71.6%的被调查对象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治理主义的水平,而对依法治国的核心题目是“依法治吏”采取认同态度的仅仅有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