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过失律毕业论文(3)
2017-11-10 04:01
导读:4.引起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故所致,则承运人可以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各分摊方也不得以此进行抗辩。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维
4.引起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故所致,则承运人可以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各分摊方也不得以此进行抗辩。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都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答应承运人在航海过失、管船过失以及非由于承运人本人过失所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免责。因此,假如是在驾驶船舶或者治理船舶中过失以及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过失所致的火灾引发共同海损,则其它各方不得以此要求拒尽分摊共同海损。但是假如根据《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则无论何种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承运人都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最后,应当留意的是,由于我国沿海运输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有过失就应当承担责任,不存在过失免责的例外,因此也不存在承运人有过失还可以要求他方分摊共同海损的。[6]
参考
[1]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90页.
[2] 郁志轰,沈秋明编著.《海商
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28页.
[3] 赵德铭主编.《国际海事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581~582页.
[4] 何丽新,饶玉林主编.《海商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37页.
[5] 郁志轰著.《美国海商法》,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页.
[6] 见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054号.
[7] 参见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龙桥”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572~5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