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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我国法律监视困境的制度构想(续)律毕业(2)

2017-11-13 02:22
导读:总之,不能一碰到制度上的题目,就首先想到从整体上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能把西方的全看成灵丹妙药包治中国百病。建设性的态度应该是假如题

总之,不能一碰到制度上的题目,就首先想到从整体上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能把西方的全看成灵丹妙药包治中国百病。建设性的态度应该是假如题目能在制度内解决,那么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往完善她。鉴戒西方制度上的优点是非常必要的,但条件是在选药用量上必须对症,并且区别各国具体国情,唯如此才不致发生橘枳之变,对部分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本点,法律监视体制的设计上体现***集中制的原则。
(二)法律监视权的重新配置
“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以进一步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视权,包括法律监视和工作监视,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iv]可见,法律监视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监视权进行重新配置:
1、设置法监院,专司法律监视权
法监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关、人民***是平行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法律监视权授予法监院专司,法监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人大监视的重点定在工作监视[v];在法律监视方面,笔者以为人大应主要将法监院作为监视客体,而由法监院具体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视。由于,法律监视工作是一项日常性、事务性的工作,其涉及面广、技术性和程序强,而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国家或地方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是其特点,并以会议形式作为其主要的工作方式,固然设有专门委员会,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助手,是工作机构,宪法第70条对专门委员会的定位是“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因此,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是服务于人大的立法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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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人大应立足于宏观来开展工作,而不应陷进日常性、具体的、繁琐复杂的法律监视工作中,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不符合人大的职能特点,其结果只能人大监视的权威性和整体工作效率,因此,人大应将法律监视权委托于法监院行使,人大在法律监视方面其重点在于监视法监院,这就比如股东只需加强对董事或经理的监视一样,而无需陷进公司具体的日常事务或监视至公司的每一个职员,因此,应该从这个角度来保证人大的法律监视落到实处和加强其监视,从而保障整个法律监视机制的高效运行。法监院的权能设置见后文“法监院的组织构成”。
2、取消人民***的法律监视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法律监视机关,宪法和法律进而赋予了人民***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诉讼监视权,这即是人们一般以为的检察权的四项主要权能。尽管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检察权的性质一直存在分歧,近年来更是成为司法改革中讨论的热门题目,主要存在四种主要观点:“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视权说”[vi]。对于这个题目,笔者以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不是以三权分立为原则,而是在***集中制原则下形成的纵横结构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没有必要为检察权到底该回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大伤脑筋,硬要将其回进哪一类权力中往。检察权就是检察权,它是与司法权、行政权横向平行的一种国家权力,这是由我国政体所决定了的。同样,在配置检察权的权能时,不应该把它放进司法权或行政权中来考虑,而是应该将其作为与司法权和行政权平行的一种独立权力来考虑,从而着眼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从而对人民***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作出科学定位。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混乱,使得检察权的权能配置上存在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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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民***既要行使侦查权,又要行使监视侦查的权力(侦查监视权)。这就产生了人民***在行使侦查权时的“自己监视自己”的题目,而缺乏有力有效的异体监视,一方面不利于防止人民***侦查权的膨胀和滥用,正所谓“刀刃削不着刀把”;另一方面在制度上也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救济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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