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我国法律监视困境的制度构想(续)律毕业(5)
2017-11-13 02:22
导读:1、法监院的权能设置 (1)立法监视权 除宪法外,根据《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法监院的权能设置
(1)立法监视权
除宪法外,根据《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分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监院的立法监视权的对象不包括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立法活动的监视,对法律的立法监视权由全国人大行使,法监院只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分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立法活动的进行监视,法监院立法监视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二是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另外,法监院还有对司法解释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审查权
立法监视权的衍生权力,包括对国务院部分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宣告无效权;提请全国人大撤销或改变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即提请撤销权、提请改变权)。
(2)程序监视权
“依法治国”已写进我国宪法[xiv],依法治国,不仅要求依实体之法,而且还要依程序之法,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