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1-13 02:23
导读: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作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在美国,***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而英国将对被告在法庭上行使沉默权的能力进行了近期的限制。刑诉法没有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与中国加进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该规则第14条第2项提出少年刑事被告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应当看到,确立沉默权不仅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更是促进取证行为正当化、文明化、化的需要。由于沉默权的规定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原理,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在这一条件下不能作出某些例外的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应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但不能将其沉默或拒尽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应规定特殊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沉默权起源地的英国,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行使沉默权,将可能获得对其不利的推论。这些情况包括:1?被告人没有提供的事实是他所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而期看这种事实由他提供是公道的;2?被告人在审判中无正当理由拒尽回答;3?警方在他的身边、衣物、住处或被捕地发现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材料和痕迹,而被告人拒尽对此进行解释;4?被告人拒尽解释他出现于犯罪前后特定地方的原因。这些规定表明在英国存在着是否规定沉默权是否予以保存的争议。同样,在我国也存在着是否规定沉默权的争论。我们以为应当设立沉默权,是由于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比其具有优越性。这具体表现在:第一,规定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能进步破案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对待供述的态度不过乎有两种,一为自愿陈述,即不论法律规定沉默权或是如实陈述,他都愿如实陈述,两者效果一致。二为不作供述。在此情况下即使法律规定了如实陈述的义务,若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不能因其不供述而认定有罪;反之赋予其沉默权也不妨碍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因此,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在进步破案率方面并不比规定沉默权的程序更占优越性。第二,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的规定不具有科学性,而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要如实陈述,但如何评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其标准是什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侦查职员的主观标准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取证条件下,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令人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题目,犯罪嫌疑人有拒尽回答的权利。但哪些提问与案件有关,哪些题目与案件无关,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判定为标准,而还是以侦查职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假如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不按其愿看回答,侦查职员就会以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老实,从而作出种种对其不利的推测。第三,如实陈述的规定易于导致口供至上的观念的形成,进而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的产生。由于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职员的提问,易使侦查职员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搜集证据的主要手段,使其偏重口供而忽视采用其他先进技术或往收集证据,这必将导致为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折磨、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方法产生。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诉讼制度,是与文明诉讼格格不进的,我们要彻底清除这一流毒,那么取消如实陈述的有关规定,设立沉默权原则当是其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