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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功能的反思与再发现律毕业论(2)

2017-11-13 02:26
导读: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法学启示 作为消费者研究领域的行为学,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治理学、经济学。各个学科的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企图从法学的内在

  
  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法学启示
  
  作为消费者研究领域的行为学,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治理学、经济学。各个学科的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企图从法学的内在逻辑中找到自给自足的实证法学遭受到了法学家们的广泛批评,但是人们在批评的同时,还需要寻找更多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工具。《消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其考察和审阅理应引进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分析。
  (一)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想状态
  消费者行为理论也叫效用理论,它研究消费者如何在各种商品和劳务之间分配他们的收进,以达到满足程度的最大化。现代西方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是无差异曲线分析。无差异曲线是用来表示两种商品不同数目的组合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效用完全相同的一条曲线,它既可以反映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又可以描述所能够追求的效用最大化。消费可能线是一条表明在消费者收进与商品价格(这一价格为均衡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所能购买到的两种商品数目最大组合的线。把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合在一个图上,消费可能线必定与无差异曲线中的一条切于一点,在这个切点上就实现了消费者均衡。在这一点上所表示的X与Y商品的组合才达到在收进和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效用最大,其他的点不是无法实现,就是不能达到最大的效用(见图1)。
  但实际上消费者均衡的状况往往很难达到,由于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设条件:“消费者具有完全理性,即他们对自己消费的物品有完全的了解,而且自觉把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存在消费者主权,消费者决定自己的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决定了生产;消费仅仅是个人的事,与社会无关”。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市场商品和价格信息,通过行使自主选择权,实现消费商品的最优分配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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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假设当然有它的不足,消费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但是作为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规范,《消法》通过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知权,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主体地位和选择自由,将达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作为理想目标之一。通过尽可能的法律决策达到消费者信息的充足,与规范科斯定理的理论要求也是一致的——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以达至“效率”状态。
  (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现实选择
  商品以既定的均衡价格成交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交易价格是通过交易双方的契约来实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价格往往偏离均衡价格。因此需通过信息平衡的方法发现公道的交易价格以接近上述的理想状态。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在以下情形下进行的:经营者对商品都有自己的效用评价。经营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要大于或即是自己的生产本钱;消费者在选择和作出购买决定(买卖合同的达成)时,愿意支付的价格要小于或者即是自己的效用评价。因此,在二者之间就会因交易而产生合作剩余。但是对这种合作剩余的分配是受到双方信息掌控能力和经验等因素影响的。平凡人们都用双方合意来解释这为一种公平,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读者”。   但是形式上的合意无法解决这一分配题目,即交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多大的合作剩余。事实上经营者作为交易的强势一方由于占据更充分的信息,其提供的价格往往大于均衡价格,这时消费可能线向左偏移,无法达至理想状态的消费者均衡。因此,消费者必须重新调整效用曲线,使无差异曲线也向左偏移,当二者重新相切时,可以达至新的均衡。而这时,可以明显地看到,消费者所能获得的产品数目和效用都减少了(从O变为O1)(见图2)。所以在法律上,合意达致的契约是形式上的公平而非实质公平。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可见,题目的关键在于合作剩余的分配,关于分配的正义题目,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他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无法解决合作剩余分配题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初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不对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和活动做出调整,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法忽略了一个题目:即分配正义的可变动性,分配正义的可变动性不仅可能表现为他人对分配正义的侵犯,而且表现为人们对自己享有正义的处分。这里的合作剩余就是人们处分分配正义的契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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