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律毕业论文(2)
2017-11-13 03:50
导读:(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进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投递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回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
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终极不能达到进步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治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治理制度及治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题目。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治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治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治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的治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假如增加新的治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治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进步。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治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治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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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条件。
(2)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提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治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终极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职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职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进步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终极快速。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治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投递、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预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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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治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职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法官指令、安排的条件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题目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