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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

2017-11-13 03:1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目录提要与关键词
目录
提要与关键词........................................................................(1)
一、的提出........................................................................(1)
二、对题目的初步...............................................................(2)
三、对题目的考察...............................................................(3)
四、对题目的本体考察...............................................................(4)
五、对题目的考察...............................................................(9)
六、真实下的证实标准浅析...................................................(10)
七、结语.................................................................................(11)
注释与...........................................................................(12)



内容提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对“事实”的理解产生怀疑: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究竟是尽对的事实(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的事实(法律真实)?本文针对这一题目做了初步的探讨与分析,旨在说明我们两者不能把两者对立看待,应在联系的观点下全面看待这两种真实。

关键词: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证实要求 证实标准 高度盖然性


一、题目的提出
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为法官判案法定的基本原则(((。固然这项基本原则为人们所认可,但是随着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对这项基本原则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较大分歧,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主张该“事实”应该为“客观真实”;另一派则主张该“事实”只能为“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罢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前者为我国传统的看法。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该派学者以为,把民事证实要求确定为客观真实,既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马克思主义的熟悉论以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熟悉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熟悉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具有的理论根据。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这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第三,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同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主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把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力组织保证。”(((“第四,诉讼法的制定、颁布和不断完善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部分学者不以为然,指出“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诉讼中裁判所依据的只能为“法律真实”,即只能达到法律所认可的真实程度。它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是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或者说从证据角度分析是真实的事实。其理由众多,主要有:(1)对过往事实的认定只有通过证据,而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判定,都是法律规定的,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不可能是客观真实。(2)在民事案件事实证实过程中,裁判职员的主观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受这种主观性的,裁判的事实也只能是一种法律真实。(3)“依照程序公正要求,诉讼中所再现的冲突事实必须符正当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所认定的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才是程序公正所仰赖的冲突事实。”((((4)当事人的证实责任的履行程度和证实能力的强弱,直接关涉到所再现的案件事实与诉前的事实原貌是否相符合的程度,显然这是因人而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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