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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4)

2017-11-13 03:11
导读:其他物质要素。这包括为诉讼所投进的资金、耗费的物质资源、花费的时间等,这些物质要素为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保证,离开这些要素,民事诉讼无法现

其他物质要素。这包括为诉讼所投进的资金、耗费的物质资源、花费的时间等,这些物质要素为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保证,离开这些要素,民事诉讼无法现实的开展。
在以上要素的共同配合下,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活动才得以实现,离开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会有民事诉讼的发生。在以上的条件下,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活动通常是这样的:
首先由原告向法院就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得到的保护,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依据。法院受理后,通知被告。被告根据自己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反应,但只要不是与原告和解,诉讼活动就继续进行,进进到审理阶段。审理过程集中了诉讼活动的主要部分,由于这一阶段是辨明案件事实从而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据的阶段。审理活动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与取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运作并不简单,法官首先得判定谁负有举证责任,而后双方举证的同时还要进行质证,法官在综合了各种因素后,才能确定对证据的取舍。而后,法官做出裁判,诉讼活动结束。这只是一般的运作过程,实际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有很多阻碍的因素,使得民事诉讼活动更加复杂,例如,被告提出反诉,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新的参加人的加进,诉讼完成后,被告上诉等等。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丢脸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过程是复杂而多变的,不只简简单单是诉讼证实的,只有进进到民事诉讼活动审理阶段,才可能谈到对案件事实的证实题目。民事诉讼证实过程仅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尽管是最重要的环节,离开了其他要素或环节的有力支持,对案件事实的证实的结果都有可能会截然不同。而且,诉讼证实仅是证据层面上的证实,而非其他方式的证实。此外,对证据的判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这一点,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肖建华在他的《诉讼证实过程分析——从司法个案透视证据判定的主观性》(((一文中有出色的阐述,这里不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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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证实的因素分析
以上我们简单分析了民事诉讼证实的运作过程,下面我们再具体分析这个过程中各要素是如何影响证实的。
1、 诉讼活动主体对诉讼证实的影响
诉讼活动主体在诉讼证实过程中是证实的主体(监视者除外),但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证实中的角色不同。其中,诉讼参加人是证实的主要责任者,他们负有为自己主张举证的责任,假如不能举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裁判者是证实终极的定论者,其主要任务就是对诉讼参加人的举证进行分析、判定,终极挑选出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诉讼参与人是证实的辅助者,证人通过自己的证言、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翻译职员通过语言上的沟通帮助诉讼参加人证实其主张。由于他们的角色不同,他们对诉讼证实的影响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在于他们的主观能力都会对诉讼证实产生影响,他们的主观能力如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述能力等都会对证实活动的履行和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同点在于他们对诉讼证实影响的原因和角度不同。诉讼参加人对证实的影响来自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诉讼参加人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或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而对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或对对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则不予陈述甚至加以隐瞒。这就使得裁判者所闻的事实可能并非案件的全部,有时甚至相反。裁判者则由于自身的经验及对法律的依靠,往往只注重证据的形式正当,而不往深究其本来面貌。而且不同的裁判者,其主观状况各不相同。诉讼参与人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往往由于不当,会造成与案件事实的偏差。如鉴定人在鉴定时的失误或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鉴定方法,如指纹鉴定或是技术不够时,就可能会对整个证实结果起相反的作用。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诉讼标的对诉讼证实的影响
诉讼标的本身是客观的存在的一种事实,其本身不具有争议性,但由于诉讼活动主体对其的不当熟悉,可能会使起诉时所表述的标的与实际存在的标的产生一定的间隔,从而使原本可以证实的主张变得缺乏证据的支持。不过,这种对诉讼证实的影响本质上还是诉讼活动主体对诉讼证实的影响,是主观能力局限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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