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3)
2017-11-13 03:11
导读:为克服这中弊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应运而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一切证据的证实力大小及其取舍运用,不做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知
为克服这中弊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应运而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一切证据的证实力大小及其取舍运用,不做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知己、理性自由判定,并根据由此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基本指导思想就是以为法定证据制度下人们对案件事实的熟悉,只是一种“形式真实”,而诉讼证实的目标,应当是符正当官内心确信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实质真实”。
(二)对变迁的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有以下特点:
(1)无论是哪一种证实,都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
(2)无论是哪一种证实,其目的都在于发现真实,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价值的熟悉不同而对真实标准的设置不同。
(3)人类在诉讼中对证实要求的设置是不断进步的,后一种总是可以克服前一种的缺点。这使得人类对案件事实真实的证实程度在不断进步。
因此,我们所要确立的民事诉讼证实要求一定要比自由心证所证实的真实程度高才符合历史的趋势。从这一点上说我们过往所确立的“客观真实”的证实要求从上看确是一种进步,由于自由心证究竟还是“主观真实”。但这是否可以实现?
四、对的本体考察
要想知道“客观真实”的要求是否可以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民事诉讼证实活动做本体的考察。
(一)民事诉讼证实的特点
证实作为人类的普遍性活动,涉及多个领域,民事诉讼证实仅为其中的一小部分。以证实对象为划分标准,人类的证实活动最少可以分为两类:以界为对象的自然证实和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证实。民事诉讼证实可以划回到社会证实活动中。它与一般的社会证实及自然证实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如均为主观熟悉客观的过程等,受篇幅,这里不再论述。个性主要表现在: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一,从性质上看,民事诉讼证实是一种回溯性证实,或谓“历史证实”(((。诉讼证实的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性(((。其最大特点为不可重复性,不像自然证实可以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因此证实手段也只能依靠对其所遗留的某些客观遗迹(即证据)来推定,推理的方式在证实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其二,从证实目的看,民事诉讼证实与自然证实和其他社会证实也存在很大差异。自然证实和一般社会证实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揭示或概括自然领域、社会领域中客观存在着的各种现象和规律,而民事诉讼证实的目的则在于通过证实,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正当利益,平和社会秩序。因此只要达到此目的,往往不一定要把所有的事实弄清楚。而自然科学证实和一般社会证实要想达到其目的必须要有完全把握了的事实作为其事实依据。
其三,从证实的过程来看,民事诉讼证实中渗透着价值的因素。这也区别于自然证实与其他的社会证实。诉讼证实除了必须遵循熟悉论原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的法则外,还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权衡,必须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理念。由于这一因素的制约,很多事实被排除在裁判之外。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就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
概而言之,民事诉讼证实活动与其他证实活动既有相同特点也有不同之处。至于由此给民事诉讼证实要求带来的影响,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二)民事诉讼证实的实际运作
我们再从实际运作的层面来审阅当前民事诉讼证实活动。整个民事诉讼大概由以下要素支撑:
诉讼活动的主体。这包括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裁判者(在我国为人民法院)、监视者(我国规定人民***行使监视职能)、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职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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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诉讼依据,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事实上的根据即指证据;法律上的根据指国家现有的与争议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涉及规定层面,也涉及制度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