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5)
2017-11-13 03:11
导读:3、诉讼依据对诉讼证实的 诉讼依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一是事实依据——证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一是依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 证据对诉讼
3、诉讼依据对诉讼证实的
诉讼依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一是事实依据——证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一是依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
证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实程度在不同的裁判者、不同的理念下看来会有所不同。同一个案子,在只有完全证实所有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念与只要能达到法律认可就可以定案的理念下,会得出不同的证实结果。此外,证据提供者的主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到证实的结果,由于与人的活动相联系,证据本身带有了偶然性、可变因素、主观因素。
法律依据对诉讼证实的影响主要有:一、影响证据的收集方式,限制认知案情的途径;二、排除某些虽是事实但不正当律价值取向的证据,客观上造成证据反映案件的不全面性;三、制度上的限制对诉讼参加人的影响。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不可能完全保障诉讼参加人完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到证实结果。
总之,由于诉讼依据的影响,诉讼证实的结果具有法律重塑性,与客观真实尚有一段间隔。
4、物质要素对诉讼证实的影响
物质要素对诉讼证实的影响很大,现分论之:
首先,为诉讼投进的资金有限,诉讼是讲究本钱的,其原因就在于为诉讼投进的资金不可能无穷多,这为证实做了限制,即从事证实活动时,不能为所欲为,只能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进行。同理物质资源也只能是有限的,证实时也只能在现有的物质资源内进行。
其次,为诉讼花费的时间有限,除了本钱上的要求外,限制时间还有价值上的意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证实时不答应裁判者对证据进行无穷期的反复熟悉。
正是由于这些物质要素有限,导致终极证实结果也会与案件的本来面目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5、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不丢脸出,对案件事实的证实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使得对案件本来面目的完全揭示成为一项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
(四)对民事诉讼证实得到的真实的分析
在以上分析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我们所得到的结果到底呈现出什么样的状态,它到底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首先,从民事诉讼证实的特点来看,它不会是“客观真实”,原因有三:
(1)民事诉讼证实是证实不可重复的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我们在证实时,只能通过证据往认定。然而证据由于受到了法律价值的筛选,不可能是完整的,即使是完整的证据,我们也不可能得到对过往案件的全部正确熟悉。由于证据始终是事实的片断。
(2)民事诉讼证实的目的表明我们没有必要一味追求,证实只要与证实目的相一致即可。例如,在调解成功的情形下,法官没必要再往追究“客观真实”,这无异于画蛇添足。
(3)民事诉讼证实的过程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掺进了人们的极强的主观色彩,此种情形下,哪里还有“客观真实”?
其次,从民事诉讼证实的运作及影响其的诸多因素来看,“法律真实”是正确的证实要求。受诉讼活动主体主观因素、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在诉讼证实过程中,存在至少三种形式的“事实”:一是主观真实,即主体所熟悉到的真实,这种真实具有多样性,原告有原告的真实,被告有被告的真实,法官有法官的真实;一是客观真实,即案件的本来面目,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观真实不同程度的反映着;一是法律真实,即用法律的标准挑选出来的事实,这些事实即不是主观真实,也不同于客观真实,而是经过法律加工了的事实。它是终极裁判的依据。既然裁判时不是依据客观真实,我们在证实过程中就不能要求过高,只要达到法律认可的底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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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通过现有的诉讼证实,“法律真实”符合现有的诉讼活动的要求,反映了其中的,应该为当前司法改革所确认。而一味追求“客观真实”的结果事实上只能得到“法律真实”,其真实程度与“客观真实”必定有差异。把“客观真实”作为证实要求实乃强人所难,它很难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