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律毕业论文(4)
2017-11-13 03:50
导读: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往审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视关系。在过往的审判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
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往审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视关系。在过往的审判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一对一的配置关系,且审判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治理和培养的职责,因此,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审判员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很难熟悉到各自的独立价值,审判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经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往做。
“三二一审判机制”通过增想法官助理和设定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职责,改变了审判组织职员间的关系模式。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视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职员,不是听命于某个法官,而是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受到了有效的监视和制约。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
1、收案数目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职员数目不变的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的有序,各基层法院案件数目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目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职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底的要求与审判职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的矛盾
在案件数目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奇化、专业化发展。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职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职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熟悉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均匀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往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往著述深造吗?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同一治理制度,此种配置轻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职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往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职员公道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公道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一种体制创新,其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改革创造性地贯彻了《纲要》精神;另一方面,这一改革适应了审判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从审判工作本身的特点和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减少法官数目,提升法官素质,增加审判辅助职员,进一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视机制是审判工作未来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正是敏锐地反映了这一趋势,其“精选审判职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夸大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视”的改革思路,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意义。
一个新制度的实施不会一帆风顺,改革应是在一次次探索与失败的基础上汲取经验,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会例外。幅员辽阔,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很难制定同一的规范与标准,例如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愿意到某个法院的法庭或某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象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很多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造成法官对助理的过分依靠?这就注定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官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