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律毕业论文(3)
2017-11-13 03:50
导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逐一”审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溪口法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其中间环节均为法官助理)
上述各地法院的改革,对于进步工作效率及审判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证实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极大的生命力。
在此主要先容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做法,以为鉴戒之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00年2月创制并率先实施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审判机制。通过这项改革,在审判组织中设置了法官助理,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它的实践对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度,建立院、庭长开庭制度,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及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三二一审判机制”的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视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二一”的名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职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预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投递、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视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审判工作机制
首先,“三二一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目多但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了法官的任免制度。“三二一审判机制”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众多的具有审判职称的职员中选出少量法学功底较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职员,让这些职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将他们充实到审判第一线,改变过往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形象,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三二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权限,改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汇报审批制度,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请示汇报,就可以签发文书。同时,法官对其裁判的案件承担完全的责任。这就改变了过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避免了虽有错案追究制度却不能落实错案责任的尴尬。
其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审判员+书记员)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我国现行的三种审判组织形式除审判委员会以外,在开展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的结构。从案件投递、调查取证、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预备工作到开庭审理、判决的形成,再到宣判和投递裁判文书,最后到案卷回档,审判员和书记员都参与其中,没有实现审判资源的公道配置。“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了上述结构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仍然坚持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制度,即在简易程序中,“三二一”审判组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审判员,各自按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开庭审判;在普通程序中,这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固定由其中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实行合议制原则,但在审判组织的结构上采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并明确规定了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即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法官助理主持庭前预备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这样,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