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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律毕业论文(3)

2017-11-17 01:21
导读: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指一个国家以各种形式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刑事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两个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指一个国家以各种形式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刑事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两个方面,贯串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范围相比还不够宽泛。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条文制订的时候我国法律援助处于萌芽状态,现在经过几年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所完善和进步,我们应顺应世界发展趋势,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民人权发展有需要,应该拓展和完善援助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咨询,但对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我以为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侦查机关的超时关押、循私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监视或控告,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或申请取保候审。

  2、所有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假如被告不能通过自已的能力获得胜任的律师的帮助,法院应该为他们指派律师进街上刑事辩护。被告人明确表示放弃除外,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只规定被告人因题目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这已不能全面的为被告人提供保障同等权利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尽大多数法院没有为需要帮助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我以为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同等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司法人权范畴,在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而被告人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孤立无援,这就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以便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现阶段刑事诉讼的,已由传统的纠问式发展到控辩式,法官居中裁判。刑事诉讼中对抗制的发展,从保障被告人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享有同等地位目的出发,更加夸大要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有充足的机会向法院提供证据和理由,并有效的为自已辩护,这要求被告人必须律师专业职员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愿看,保障其正当权益。另外我们也必须熟悉到:指定辩护并不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只有减免用度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对于经济状况好的被告人在指定辩护后须返还部分律师用度,或者说补交部分律师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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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因这类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人又不出庭,故法院无需为所有未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对盲、聋、哑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指定辩护人。对于经济困难者或其他原因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酌情考虑是否指定辩护人。

  4、刑事自诉案件中,对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等可以实施法律救助,现阶段审判实践中,自诉案件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为辅。涉及证据的取得,没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是难以有效的取得正当的证据。假如法院以为当事人确有必要聘请律师取证而未能聘请律师,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代理或者辩护,对于经济困难确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可以实行减免律师用度,对于经济状况好确当事人应由其补交律师用度。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援助,应参照民事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来确定。对工伤、赡养、请求国家赔偿、抚恤金等方面需获得律师帮助胆又无力支付律师用度的,应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司法救助。

  四、刑事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法律援助方式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形式或模式。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有:第一种方式为在刑事诉讼中指定律师辩护,第二种方式为律师减收代理用度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援助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往阐述援助方式的未来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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