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1-21 01:03
导读:(二)破坏国家的秩序 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保险过程就是不断积累保险基金的过程。随着保险制度的日益,保险已不仅具有经济补偿的作用,而且还能
(二)破坏国家的秩序
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保险过程就是不断积累保险基金的过程。随着保险制度的日益,保险已不仅具有经济补偿的作用,而且还能筹集大量的资金。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现在保险市场的年保险费收进超过600亿元人民币。而在西方国家,保险费收进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越来越大,有的甚至接近10%.根占有关规定,保险基金在予以支付之前,一般都存在银行,从而成为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并且可以直接放贷或者投资。因此,保险业在积聚保险基金和治理后备基金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了保险基金的金融中介功能。保险机构也与银行一样,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保险融资功能的形成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险业所形成和具有的融资功能,决定着它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从行业特点看,保险已经与银行、证券并列成为金融的三大行业。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实质上也破坏着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也正是从维护国家宏观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回进危害金融犯罪的范畴。
(三)并发性的犯罪类型
从实际情况看,危害保险的案件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到很多别的犯罪,具有并发性犯罪的特点。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与诈骗、贪污或侵占等非法行为之间,往往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特别是从保险诈骗的亲缘关系来看,它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衍生出来的。但是,随着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在骗取保险金的手法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骗取巨额保险金,采用纵火、爆炸等方法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有的投保人、受益人甚至采用杀人、故意伤害、投毒等恶劣手段,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例如,近几年来,在日本发生的保险杀人案多达数十起,其中有丈夫杀死妻子的,父母杀死孩子的,上司杀死部下的,丈夫纵火烧死全家的,引起人们的极度震动。引自关沅非译著:《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4月版,第4页、第1页、第141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危害保险罪的主体和行为特征?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与普通的诈骗活动相比较,在行为手段上都离不开“骗”这个本质特征。但是,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诈骗行为,它们之间的明显区别就在于: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是发生在保险市场中,依附于保险业务活动,并且凭借保险合同这个载体,与保险人形成一定的业缘关系,取得保险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保险金的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正是由于有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掩盖,保险人稍有不慎,就很轻易落进骗局。事实上,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中的“虚构事实”,都是围绕着保险合同关系的某些特征而展开,使自己披上保险合同关系中另一方“正当”主体的外衣,向保险人传达某种虚假的信息,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应当说,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是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的不法行为,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主体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危害保险罪的主体特征
由于保险活动的载体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只有保险合同的主体才能参加到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并且享有相关的权利。事实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补偿,他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危害保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首先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确当事人,这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另外,当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第三人带来利益时,就在投保人之外,还有受益人的存在。不仅如此,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合同又涉及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学上,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通常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