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题目律毕业论文(3)
2017-11-21 01:03
导读:一般而言,假如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当事人和关系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以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或者有其他的严重情节,他们
一般而言,假如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当事人和关系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以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或者有其他的严重情节,他们就均可以成为危害保险罪的主体。另外,由于保险活动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和关系人参加保险活动的险种、权利和义务等情况也不一样,因此,他们所实施的危害保险的行为方式和态样也不尽相同。例如,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投保人,他可以参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险种的保险活动,并且可参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这就决定了投保人可以实施任何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再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所实施的危害保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工作职员凭借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回自己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不具有保险合同当事人或者关系人的身份或者资格的职员,假如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与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则以保险许骗的共犯论处。
(二)危害保险罪的行为特征
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偿、双务性质,投保人只有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以后,他才能够与保险人形成保险法律关系。这也就是说,不法的投保人若要骗取保险金,其基本条件和必备步骤就是首先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然后围绕着保险标的大作文章,力图在已经付出的较小“经济代价”的基础之上,换取更大价值的赔偿金“收进”。
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险活动就是围绕着保险标的进行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着间接的关系。尽管保险诈骗和虚假理赔的行为人,在骗取保险金的形式上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高明,但都离不开围绕保险标的进行“虚构事实”的本质特征。这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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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保险标的,即不法的投保人不遵守保险合同的老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不真实地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诸如保险标的的客观存在性、合格性、价值等因素。例如,虚构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分歧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或者恶意地将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等。
2.蓄意损害保险标的。在保险关系中,只有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才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因此,在保险标的确实存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就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故意采用各种手段加以损害。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就采取纵火、爆炸等手法,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然后向保险人索赔。再例如,有的投保人、受益人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故意采用杀人、伤害、投毒等,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并据此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编造、夸大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由于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的承受体,因而编造、夸大保险事故实质上也属于围绕保险标的而进行的危害保险的活动。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就围绕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骗取保险金。这体现在:第一、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的工作职员却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虚假理赔,从而骗取保险金;第二、当保险事故确实发生时,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虚构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范围和程度,以获取更多的赔偿金;第三、有的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将投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伪造成为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