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赔偿损失律毕业论文(3)

2017-11-21 03:40
导读:我国现行的有关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原《 涉外合同 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


  我国现行的有关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原《涉外合同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将“采取适当措施”中的“适当”予以删除。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公道用度,由违约方承担。”

  由此可见,减轻损害原则是我国法律所一贯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地适用该原则。详言之,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为: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原因,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在此应区别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即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违反减轻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仅对未履行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2)受害人未采取公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公道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但应当如何确定受害人未采取公道措施呢?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应以一般人的标准来确定。即一般人作为受害人在当时情况下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第二种观点以为,应以该措施在经济上是否公道来确定。第三种观点以为,应以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处于善意来确定。笔者以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公道之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对于个案,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但在经济上却未必公道,或在客观上未能防止损害的扩大,在此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对扩大的损害负责任,不仅违反了过错原则,而且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公道的。因此,应坚持老实信用原则,以善意为依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通常以为,受害人根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努力实施了一般人以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的扩大,也应以为受害人尽到了义务。同时,若防止措施将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贸易道德,或所支付的代价过高,则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种措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损害继续扩大。不过,即使在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假如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获得某种利益,则应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损益相抵的规则。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2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上一篇:论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禁付令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与诉讼之程序冲突律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