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疑点与疑点排除——兼论刑事诉讼证实责任(6)
2017-11-21 05:11
导读:就上述两案而言:针对案件一中对乙的指控是不存在争议的,就甲、丙而言,笔者以为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即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证实甲、丙二人的
就上述两案而言:针对案件一中对乙的指控是不存在争议的,就甲、丙而言,笔者以为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即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证实甲、丙二人的行为有定罪的极大可能性。首先,甲、乙、丙三人上车后选择的特殊座位,后排走廊便于看风,中间靠走廊的位置便于行窃,甲、乙、丙三人车上互通电话,并交换了座位为行窃做好了充分预备;其次,乙行窃暴露后丙上前干预,说明丙明知乙的行窃行为;最后,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前科这一品格证据在该案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上述证据和品格证据,根据经验法则也就是按照常识和经验完全可以推定甲、乙、丙的盗窃共谋,让法官形成甲、乙、丙有罪的临时心证。而甲、丙二人的简单否认互不熟悉并未形成“公道疑点”,由于兄弟和狱友是不可能不熟悉的,不能达到阻断法官临时心证的作用,而甲、丙二人的沉默只能让法官形成对其不利的推断,由于假如指控是错误的,甲、丙二人自然就会反驳,而甲、丙二人保持沉默,“沉默即可视为同意”这就意味着他们承认了该指控的真实性,从而推定他们是盗窃的共犯。
针对案件二中张某,一方面,张某固然在公安机关曾经作过几次有罪供述,但是其取得毒物、实施投毒、销毁毒物的行为,毒物存在于何种食品中除供述外并无其它证据与有罪供述相印证,因此该案并未达到有定罪可能性的起诉标准;另一方面,张某后来全部作无罪辩解,称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当晚自己也有中毒症状,已经形成了阻断有罪的“公道疑点”,由于事件发生越日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对其进行毒物检测,从而失往了检测的条件,不可能排除该“公道疑点”,因此法院只能对张某作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