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律毕业论文(2)
2017-11-22 05:40
导读:2.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不足。如只规定可以责令封存,而未规定扣押、没收等手段,致使侵权嫌疑人有机会转移或调换侵权商品,商标
2.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不足。如只规定可以责令封存,而未规定扣押、没收等手段,致使侵权嫌疑人有机会转移或调换侵权商品,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3.对民事权利的损害赔偿题目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当事人对侵权损害赔偿决定不服时的后续措施。由于未规定最低赔偿或法定赔偿,有时商标专用权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4.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正确。如对销售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规定了“明知或者应知”条款,不利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目前,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为修改《商标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初步形成了草拟稿,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向立法部分反映加快《商标法》的修改进程,在内容上力求达到既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并更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具体而言,《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下列题目: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答应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
申请书件数目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处罚力度的趋重化。目前《商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过于简单,严重制约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如责令封存、侵权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要求等。《商标法》的修改将力求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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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现状中国的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都建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职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进步。广大行政执法职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捷、迅速、灵活的特点,有力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成为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主力军”,承担了尽大多数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处理工作,得到了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广泛赞誉。仅在1999年,全国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就查处各种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商标侵权案件16938件,罚款总额达106057,455元人民币,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206220754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4403件,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约5717,072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称赞中国的商标监视治理体制是“健全的和有效运行的,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特点: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目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题目,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正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