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若干题目研究(5)
2017-11-22 06:54
导读: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目前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不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目前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不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
4、待主诉检察官制成熟后,可参照主诉检察官制在其他业务部分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制。
(二)改革检察委员会
1、将检察委员会由现在的虚设改为实体制。
2、检察委员会的职员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其他委员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担任。(副检察长和业务部分建制取消后,仅由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除检察长外,其他检委会委员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同等的)。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检委会
办公室负责。
3、检委人会的职能:一是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监视检察官的工作;三是政策工作。
4、严格限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只讨论决定检察长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既符合检察权中行政性属性和检察一体制的要求,同时又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对检察职能干扰和。
(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治理制度。检察官的分类治理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必然要求。根据行使检察权主体的不同,可对检察职员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职员、司法***等四种序列的分类治理框架。对从事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主要业务部分的主要检察职员授予检察官;改变把书记员当作检察官后备军的治理制度,设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官序列,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要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司法***纳进警官系列。其他检察职员列进司法行政职员,纳进公务员系列。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成立“司法行政治理部”。实行分类治理后,要相应地设立司法行政治理部分,专门治理检察机关内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行政治理部”不仅要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基本的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如从事政工、行政装备、档案治理等行政事务,还可负责检察机关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推向,实行社会化服务。另外,为加强检察官的协调,可在“司法行政治理部”内设置“检察官秘书处”,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运行的协调机构。主诉(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可向检察官秘书处申请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办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可直接通过检察长按规定程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必经过部分行政审核。
五、将一部分司法行政治理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如改革对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在检察机关之外,建立同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如前所述,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对所在部分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可设立二级同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中心一级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中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行为惩戒;在地方一级,可在省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司法机关(院长和检察长除外)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惩戒。
四、协调、高效、精减、渐进
-----检察职能同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是一项涉及和体制创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须积极慎重,留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协调原则,即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相协调的原则。
中国大学排名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没被法律认可,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就成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一定限制。“检察一体制”是检察权行政性属性的表现,而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其司法性属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须协调好检察官的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的关系,规定二者公道的边界,在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维护“检察一体制”,又要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如何协调,笔者以为可按以下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