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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3)

2017-11-24 02:45
导读:英国判例法早在十八世纪末期就确立了被告人自白排除法则,根据这一法则,自白的可采性完全取决于自白的自愿性,司法职员取证时的引诱、威胁等行为

英国判例法早在十八世纪末期就确立了被告人自白排除法则,根据这一法则,自白的可采性完全取决于自白的自愿性,司法职员取证时的引诱、威胁等行为将导致自愿性的破坏而不被采纳。英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一直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自白作为排除的重点。还通过判例规定不仅以刑讯、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自白应被排除,而且嫌犯律师不在场所获自白也应排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为,体罚或威胁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违反宪法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自证其罪。”自愿性是自白被采纳为证据的条件,***作出的供述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反对(指证)被告的证据。
德国1994年颁布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规定:(1)对被指控人决定的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答应用***、疲惫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答应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允诺;(2)有损被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3)对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控人同意,也不答应使用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者胁迫的自白,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或者其他可以怀疑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
我国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者其他不正当之方法;(2)与事实相符。这两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将自白作为证据。
仅举上述几例,不丢脸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排除非出于自愿的,采用强迫、体罚、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获得的自白,不同程度的适用了自白排除法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据种类之一,且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3条又规定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固然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但是对以此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仍然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其证据资格。对非法口供的排除,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作了初步的规定,但尚未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四、我国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具有帮助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之外,还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这在我国法学界已普遍达成共叫。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也正是基于上述这两种价值理念。
1、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实际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公正。在封建独裁,由于非法逮捕、拘禁与拷问,以及恣意行使刑罚权,为使人身自由免予遭受不当的侵害,于是提出将公权力以程序来拘束,对人权加以程序保障的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现已被美国、日本等国广泛接受。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是一个文明的为支持程序正义理想所付出的代价。司法制度本身不能由于答应运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而被玷污。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是为了保证口供的取得过程合乎正当程序和正当程序。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准,排除非法的要求应比宣判有罪的要求更强烈,因此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确属必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正当程序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的两个基本目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多方面。第一是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以及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第二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是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防止轻罪重判;第四则是保护受审人(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判决有罪的罪犯的人权,包括不得对其***,不得欺侮人格以及不得给予其他非法人性的待遇等等。我国于1988年参加的联合国《禁止严刑和其他残忍、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因任何业经确定系以严刑取得的口供作为依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行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该公约规定解释: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以及不得给与其他非人性的待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摧残,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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