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4)
2017-11-24 02:45
导读:2、实现实体公正。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者受到应得
2、实现实体公正。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无罪者免受刑事处罚,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惩罚无罪者和放纵有罪者都违反了实体正义的要求,都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所要尽力避免的结果。大多数情况下,真正的罪犯,即使依法审判,企图逃避或减轻惩罚,其陈述往往具有虚假成分。因此,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无疑会进一步扩大其虚伪性。对于无辜者来说,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迫于压力和痛苦,所谓“捶杵之下,何求而不可得”。非法获得的口供虚假可能性较大,极易作出虚假陈述,这样就增加了无罪人因***作了虚假有罪陈述而受到处罚的危险。因此,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有助于达到案件真实,以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3、排除非法口供不会放纵罪犯。排除规则的最大弊端是用***的违法行为,替换、开释罪犯的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得以“光明正大”地逃脱法律制裁。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是否有可能使罪犯“名正言顺”地逃脱惩罚呢?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际上被告人的口供只有在与能证实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结合成为定案根据。单单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和处罚,但假如没有被告人口供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却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科处刑罚。因此,单凭这一点,排除非法获得口供就不会放纵罪犯。况且,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并不意味着排除正当获得的口供,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司法工作职员的提问。因此,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不会阻碍收集正当的口供,相反阻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为由而翻供,促进及时发现案件事实。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4、有利于进步司法职员的业务水平。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依司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真实的口供能正确的反映犯罪事实。正由于真实的口供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自古以来,司法工作职员往往不择手段以获取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在封建主义法制的证据制度中被誉为“证据之王”。我国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其根本根源在于广大司法工作职员以为唯口供才能正确定案,从而想方想法获取口供。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能使侦查职员不再依靠于口供,而研究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心理和探讨询问技巧,努力把握化的技术,走正当获取口供和其他证据的途径,这无疑进步了执法职员的业务水平。
5、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疼痛和痛苦,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仅在国内造成极坏的,同时又给国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侵犯人权以理由,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势必会杜尽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目的,也进步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6、维护宪法的尊严。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作为部分法,应当体现宪法精神,并保证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得以实现。然而非法获得的口供极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使其遭受精神、肉体上的痛苦,这都于宪法的规定相悖。任何一个国家对违宪行为都严加禁止。因此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有利于维护宪法在国民中应有的威看和尊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五、确立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笔者以为有必要根据此类证据的采证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确立我国非法获得的口供的排除规则。
中国大学排名 第一、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相衔接,规定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口供证据应当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