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3)
2017-11-25 04:41
导读:从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同样也能体现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导向作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本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既惩办犯罪,又保护公民权
从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同样也能体现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导向作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本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既惩办犯罪,又保护公民权益,但是在“重在控制犯罪、打击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实践中总会出现司法机关对“打击”注重有余,但是对“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却想法限制的价值取向。比如我们经常讨论在刑事司法中是坚持“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理论上的回答总是“坚持不枉不纵”。“不枉不纵”当然是刑事司法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这一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活动的导向则是“疑罪从挂”。一些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迟迟无法定案,在“不能放纵罪犯”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只好将案件“挂”起来,涉案职员在未被法院定罪判刑的情况下即遭长期羁押。再比如,由于“严打”政策的导向,最高人民法院等三个机关在法律明确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曾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注:198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题目的通知》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不过,这种作法仅执行了4个月便被废止,同年12月2日,上述三机关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政策不仅对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而且对具体司法活动的导向作用也极为明显,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事司法的前进方向,进而影响公民的亲身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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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刑事政策对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固然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作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刑事政策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法律规定了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规定了追究犯罪的程序,但是刑事司法如何运用好这些制度,使得法律惩办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收到预期的最佳效果,则需要刑事政策根据社会形势进行调节。基于各方面条件的差异,不同社会阶段的刑事政策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影响到法律的适用。而且,在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等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评价的严厉程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司法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以及对它的处罚轻重。
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的第三次“严打”,就是针对当前“黑恶势力”猖獗,爆炸、抢劫等暴力犯罪严重,盗窃案件多发等情形而展开的。“严打”的方针就是对上述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三类多发性犯罪要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刑事政策的这一指导作用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实践的各个诉讼阶段。在能否立案题目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是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罪”。这样,因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所确定的打击倾向和重点不同,对案件“是否是犯罪”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定结果就可能不同,这就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进进刑事诉讼轨道。刑事政策对侦查也起着指导作用,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刑事政策影响着侦查行为、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如在“依法从重”政策的指导下,对属于三类“严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羁押是相当普遍的,一般不适用非羁押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对于其他的一般犯罪,更多地适用取保候审等措施,尽量减少羁押。在决定是否起诉的题目上,刑事政策起着更为明显的指导作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可以不起诉,即***享有起诉和不起诉的裁量酌定权。到底什么样的案件、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不起诉,很多的时候都是根据同时期的刑事政策作出判定的。在审判阶段,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得以全面体现。如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各个犯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的从严、从宽处罚情节,还规定有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同一个被告人可能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也可能同时具有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如何对此予以综合考虑并公道量刑,并从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都需要刑事政策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