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6)
2017-11-25 04:41
导读:第三,应当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 尽管与法律相比,刑事政策的一个特点就是灵活性强,能够根据形势的需要而适时调整。但
第三,应当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
尽管与法律相比,刑事政策的一个特点就是灵活性强,能够根据形势的需要而适时调整。但是从维***律的权威性出发,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制定和运用能够长期存在的、相对稳定和恒久的刑事政策,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刑事政策的出台,避免过于频繁地修改、调整刑事政策,否则,轻易让人对法律的价值、作用及司法的权威和严厉性产生怀疑,给人感觉法律也不过是执政者维护其统治的诸工具中的一种,“用则拿来,不用弃之”,与政策和其他措施相比并不具有更大的价值。这样的话,就会严重阻碍我国民众法治观念的确立,影响到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我国的“严打”固然可以起到社会保护的作用,但是这种阶段性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法治要求的普遍遵法原则和同等对等原则,与依法治国目标不太融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政策的一贯性就坚持得较好,比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两少、从宽”政策,对青少年的从宽政策等等。
第四,要全面、系统、正确地贯彻执行刑事政策。
法律和刑事政策以及刑事政策之间不是互相割裂、单独存在的,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各种具体内容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的有机同一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各种刑事政策具有紧密的联系,任何具体的刑事政策都必然处在这一体系的不同层次中,每一个具体的政策都在这一整体中发挥着作用。因此,对刑事政策不能简单、片面、孤立地运用,而必须注重其整体效应。比如,在“严打”的政策下,就需要更好地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需要更好地运用“一要果断、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刑事政策,不能只着眼于一点,而忽略其他政策的贯彻,否则就可能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地贯彻刑事政策,不能片面理解,更不能误解刑事政策的精神。在“严打”过程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政策时,曾经出现了各种不正确的理解。有的地方夸大从重,不讲区别对待和从宽处理,甚至有人以为中心“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只讲了从重处理,没有讲可以从轻处罚,假如在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时,考虑从轻条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理,则是违反中心文件精神的。”因此,在执行“从重”政策时,对自首、立功及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人,也不从轻或减轻;有的地方夸大从重、乱定指标,提出“判重刑的一定要占70%以上”、“重点打击对象要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等要求;还有的地方为贯彻“从快”政策,忽视公检法三家的分工制约,甚至变相剥夺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利等。(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6页。)这些做法都严重误解了“严打”政策的精神,不利于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各种作用,但在运用刑事政策时,必须留意处理好多种关系,防止产生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