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2)
2017-11-26 03:37
导读: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获得只有可能来自两个方面,正当收进与非法收进。办案职员如能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收进来源,就可以用其现有全部财产加上其所
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获得只有可能来自两个方面,正当收进与非法收进。办案职员如能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收进来源,就可以用其现有全部财产加上其所有支出,再减往正当收进,得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用等式表示就是:
现有全部财产 所有支出-正当收进=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
由此可以看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对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正当收进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等分别认定,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用这一严密的证据体系来支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在这个等式时,办案职员要本着“对模棱两可的数字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为准”的原则。
(一)获收时间之认定,对于办案职员来说,搞清楚犯罪嫌疑人获得非法巨额财产的时间是首要题目,对于推动案情起着重要作用,假如不对获取巨额财产时间认定,那么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的认定就要从犯罪嫌疑人开始有正当收进、支出和拥有财产时起算,这无疑加大了办案职员的工作量,并且使收集证据的难度大大进步。理论对于获得非法巨额财产的时间的认定,应该是从其获得第一笔非法财产起至案发时止,最理想的时间认定是确认犯罪嫌疑人何时获得了第一笔非法巨额财产起至案发时止,最理想状态下的认定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之所以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是由于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是何时、何地、何种获得的非法财产。在实践中,要视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判定,如工作的调动,职位的上升,正当收进没有大变动而支出忽然增大等,这些时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开始获得非法财产的近似时间。假如经多方查证,确实不能认定嫌疑人是何时开始获取非法财产的,则只能以犯罪嫌疑人有正当收进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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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内全部财产增加值之认定
1、起算时间:对于这部分财产的认定,是建立在已确定开始获取非法财产时间的基础上的,假如不能确定正确时间而以犯罪嫌疑人有正当收进的时间为准的话,全部财产的认定则要以犯罪嫌疑人有正当收进的时间为起算点,这也是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考虑。
2、认定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指全部财产包括在获取非法财产起始时间以后犯罪嫌疑人添置的享有物权的财产。其中有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认定,没有发票无法确定价格的,应请专门职员进行鉴定以确定其获取时的时际价格(价值),国家有规定的如外汇、证券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
3、认定难点: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时最轻易碰到的就是嫌疑人把自己实际控制、占有、使用的财物辩称是他人物品,自己只是借用或代为保管等,企图躲过办案职员的视线,还有就是将自己出资购买品登记在亲戚名下或直接以亲戚名义存进银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办案职员针对不同案件要区别对待。
(1)对犯罪嫌疑人借用、代为保管之类的借口,首先要给犯罪嫌疑人作具体口供,把借用、代为保管等行为的来龙往脉、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当时情景、对话等细节详尽记进笔录,再给犯罪嫌疑人辩称的物权人或财产所有人做一份详尽的证人证言,通过两人对同一事件细节叙述的比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已有证据综合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借用或代他人保管财物,两份笔录在叙述关键事实上有无矛盾之处,如有,则应趁势要求犯罪嫌疑人及证人对此处做出更为详尽的叙述,以获取更多矛盾疑点,并通过间接证据固定笔录中暴露出的矛盾疑点,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既不能自圆其说,又不能翻供的两难境地,从而使其谎言不攻自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对于以亲戚名义登记财产的,要结合被登记为产权人亲戚的经济状况和日常逻辑进行判定。如某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本身条件很差名下却有高级公寓的产权,并将公寓长期“借”给犯罪嫌疑人住,这种违反人之常情的情况明显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所做伪装,完全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3)关于假名存款以及借别人名义存款的题目。我国银行现已经实行了“实名储蓄制”,假名存款和借别人名义存款的这种情况将渐渐减少,直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