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3)
2017-11-26 03:37
导读:(三)犯罪嫌疑人期限支出之认定,支出认定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支付的抚养费、馈赠用度、买卖东西的损失差价等所有实际的支出。其中,实际
(三)犯罪嫌疑人期限支出之认定,支出认定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支付的抚养费、馈赠用度、买卖东西的损失差价等所有实际的支出。其中,实际日常支出数额有很大困难,但又对认定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有重大意义。所以实践中,本着“模棱两可时,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为准”的原则,办案职员一般把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用度最小化,即以为是没有此项支出,其他支出的计算也都是以有明确证据证实的为准,模糊的支出一律忽略不计。
(四)对犯罪嫌疑人正当的收进认定,这部分收进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属犯罪嫌疑人正当占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福利、接受馈赠、股票得利等其他正当收进。关于工资等经单位领取的收进,比较轻易埏,由于单位有原始帐目和凭证可以。但对于其他收进的正当性,办案职员就要加以具体区分了。不少犯罪分子会声称自己继续或接受馈赠,办案职员要在具体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判定得知犯罪嫌疑人的这笔财产来源是否真实正当。
(五)对于认定数额不足立案标准之处理,根据最高人民***颁行的《立案标准》“差额巨大”的标准应以20万元为数额出发点。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百万元以下的数额而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例几乎很少出现,经常是数百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才能考虑认定此罪。因此,《立案标准》中规定的20万元显然是低了,笔者以为,至少应将立案标准进步至50万元才算公道。对于经侦查认定数额仍不够立案标准,如涉嫌其他犯罪够立案标准的,则以涉嫌其他犯罪名予以立案侦查,否则就应移交纪检、监察部分查处,使违法违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构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之难点及立法补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由严密的证据系统来支持的,任何一方面的证据出现断点,都会使整个认定系统坍塌,从而导致不能认定犯罪,这也是典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