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2017-11-26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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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建设的纵深,国家工作职员的贪污
内 容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建设的纵深,国家工作职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以令人担忧的速度蔓延开来,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黑洞”,为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进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为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职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但由于其规避,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司法漏洞。本文就试从改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之粗糙性进手,探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牵涉到国家工作职员方方面面的较多,这就是办案职员不能只是注重财产来源是否正当,还需留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中其他证实因素的确认。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对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正当收进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等分别认定,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文对构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之难点及立法补救加以叙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由严密的证据和系统来支持的,任何一方面的证据出现断点都会使整个认定系统坍塌,从而导致不能认定犯罪。
总之,在实践中认定需要上进一步,加大证据体系的构建力度,故建议有关部分应当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取证难度,进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率,这样才能对贪污***分子起到震摄作用,从而保障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国家工作职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以令人担忧的速度蔓延开来,且愈演愈烈,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黑洞”。假如不能很好地加以遏制,经济基础被腐蚀疏松就有可能会导致上层建筑的动摇。为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全面加强了对贪污***的惩办力度,并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进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职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但由于其规避法律,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司法漏洞。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作概括性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仍然困难重重,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存在大量取证难点。本文就试从改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之粗糙性进手,探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可以责令其说出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从1982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机关党组《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颁布实施以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种种争论就从未停止过。由于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上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超常规的。从实体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超常规的犯罪行为。由于该罪的行为状态包括持有、作为、不作为三种状态。持有,即行为人拥有明显超出正当收进的巨额财产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支出的巨额财产的正当来源。只有当持有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的时候,才具备巨额财产的正当来源。只有当持有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状态并存的时候,才具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要件。从诉讼法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也是超常规责任。由于该罪的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被告负有证实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与立法通例中被告不负证实自己无罪的责任是不同的,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之架构
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牵涉到国家工作职员方方面面的题目较多。这就是要求办案职员不能只是注重财产来源是否正当,还需留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系统中其他证实因素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