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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养权若干题目探讨(2)

2017-11-27 01:12
导读:利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养的权利,同样只赋予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计划治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在医疗

利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养的权利,同样只赋予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计划治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养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计划生养政策”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要求使生养权主体的确定回到上面我们论述的推理中:人类生殖技术亦把生养权主体限定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养权立法是以保证夫妻的生养权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其限制较严格。严格的说,是为了使过于膨胀的人口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了保护尽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和无可非议的。
三、男女生养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一)男女生养权的冲突
如前所述,生养子女的权利不能分割,当双方对此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均愿生或者均不愿生时,就不存在权利的冲突。但当双方对此存在争执,其中将包含丈夫主张生养权利而妻子主张不生养的自由的情形,如若妻子已经怀孕,就会发生丈夫行使生养权与妻子行使不生养权的冲突。法律该如何公正有效地处理丈夫与妻子间的权利冲突?我以为法律基于对保护自由、促进秩序、维护正义的价值追求,首先应该促进既存利益,其次才能考虑潜伏利益。而且,丈夫行使生养权利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妻子付出较少,支持丈夫生养权将使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较大的损害,并将使妻子不生养的自由权因让位于丈夫的生养权而不能实现的同时,得付出较权利享受人(即其丈夫)更多的本钱以帮助权利享受人实现权利,这显然有失公平。从权利义务的上看,可以说也是失多而得少,故有害而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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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男性生养权与女性不生养权的碰撞就是其中一例。“夫妻之间生养权相冲突案”这几年在全国各地已不少见。当一方提出了生养请求,而另一方主张不生养,即夫妻之间无法就生养与否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一名成年公民想要生养下一代的要求是公道的,男女皆然,假如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便不应拒尽,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亦然。夫妻有一方不愿实现生养权利,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侵害。侵权损害导致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丈夫提出生养要求是“公道”的就一定要满足吗?难道妻子的不生养权在碰到丈夫的生养要求时,就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吗?但是本人以为,生养权是夫妻共有权,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时,应当告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应当给予制裁。对此,若是妻子“告知”后,对方不同意怎么办?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妻子只能放弃自己的不生养权吗?
(二)男女生养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生养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利益,在夫妻间发生争议或者冲突的时候,法律无法提供救济的手段。审理中国生养权第一案的法官对男女享有同等生养权的解释,说明了这个结论。按照这个法官的解释,以配偶为义务人的法律意义上的生养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于这种被称为生养权的愿看或者主张,可以被对方的同样的生养权所抵消,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权利属性。除了配偶之间的生养利益冲突外,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生养利益方面也可以和当事人发生冲突。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国家的计划生养措施和当事人生养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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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协商保护夫妻双方生养权利
在男女生养权利冲突出现时,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养或何时生养的题目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同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养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反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养的情况下,假如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养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养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第二,生养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养工具,公民既然有生养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养的自由”。实在,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养”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假如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共同意愿,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养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换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养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夸大男人的生养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基于以上原因,当夫妻双方生养权发生冲突时,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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