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题目及对策(2)
2017-11-27 01:13
导读:3.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现行体制执法体制的矛盾极为突出。“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关键之一是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得到实现”。[6]依据我国宪法规
3.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现行体制执法体制的矛盾极为突出。“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关键之一是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得到实现”。[6]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但实际上,“我国现实中通行的是一种党委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司法机关监视指导,政府治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7]。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法院上至院长、副院长,下到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均由同级党委预先讨论确定,然后才交同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而政府首长肯定是常委中的重要人物,因而,对人选有足够的权力。另外,根据政府统管财政的原则,法院的职员开支,业务经费,统统由同级政府负责。可见,现行的法院治理体制实际上沿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传统干部人事体制。法官级别套用行政级别,干部由政府人事部分治理。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情况下,法院要独立审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一个人事不独立,经费不独立,装备不独立的审判机关还谈得上独立审判吗?这是一个具有内在对抗性矛盾的体制设计。审判职员往往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革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法院也面临着要么抵制干涉而被削减经费,要么接受“批示”而增加经费的尴尬局面。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假冒伪劣产品在很多地方公然生产和销售,“三角债”题目日益普遍和突出。在这些题目的形成中,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不独立的法院受指示影响所采取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如受当地政府“保护本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进”,“肥水不可外流”等错误思想的支配和影响,一些地方法院该判的不判,该罚的不罚,极大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所以旧的法院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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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的审判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使贯彻经济高效、司法公正原则越来越难。从经济的视角透视法律规范的运作本钱,引进效益观,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命题:经济的思考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即诉讼所要达到的理性的选择——以最小的资源花费来达到预期的目标,判决应当在保障公平的限度内,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以促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有序。在市场决定的本钱高于法律决定的本钱时,审判程序便因之而发生,恰当的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程序不仅可以通过裁决使资源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而且本身也必须尽可能地降低本钱。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合议院和审判委员会。“三个组织中合议庭的职权过轻,而审委会的职权过重,案件的审理虽由合议庭负责,但一般来说,合议庭往往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其结果必然不利于进步法官的素质和责任心,不利于廉政建设和责任追究。”[8]而且审委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案件比较多,其成员也大多同时兼任着司法行政工作,因而效率较低且质量不高,经济案件本需要及时结案,以求达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不公道的职权划分,就使审判职员想快也快不了。这既不符合经济高效的原则,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正、高效的执法环境更是格格不进。因此,对上述弊端必须进行改革。
二、对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法院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
系统工程,必须在党中心领导下,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宪法的具体要求进行。笔者以为,对我国法院体制进行改革,应采取下列对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的地位和权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政府为行政机关,它们是平行并列关系。它们相互配合和支持,同时亦有制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关系不顺的一面,并直接妨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近年来,从社会***到政治讲坛,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夸大通过进步法官素质的办法,达到抑制行政干涉,维护司法独立的目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由于在我国现行干部治理体制下,法官个人是无法与行政机关的出面相抗衡的。现在的法院与政府的关系,实际上已离开宪法的规定而变成一种从属关系。法院实际上已不成其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司法机关,不少地方政府甚至以为,法院只是其直属机关,只能顺从。在这样的关系下,法院还谈得上什么独立审判、公正执法呢?客观地讲,目前在我国,来自各个方面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干预还相当严重,在一些地方,甚至存在无案不说情,无案不干预的不正常现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几乎成为一句空话,社会的公平、正义无从实现。所以,必须恢复宪法赋予法院应有的法律地位,即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各级国家审判机关,而不是从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分,并且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将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条文化。[9](P269)同时还应规定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总的原则要求是,审判活动尽不能受制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