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题目及对策(4)
2017-11-27 01:13
导读:4.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以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取向。“公平、公正、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效率是司法公平、公正、正义的应有之意,没有效率的司法肯
4.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以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取向。“公平、公正、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效率是司法公平、公正、正义的应有之意,没有效率的司法肯定不是公正的司法。”[12]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已使司法调节的触角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官在实践中个人的知识结构无法适应,精力也不堪重负。统揽型的单一人民法院体制已无法适应司法职能不断扩张和拓展的实际需要,这种现状假如不加以改变,司法效率低下是必然的,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希看通过增加编制,增设机构等浅层次调整办法是解决不了的,必须改革现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多元化的司法体制,除了普通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外,还设立了诸如专利法院、关税法院、少年法院、劳动仲裁法院、养老金裁判所等专门法院。这些法院加上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各种专门律师机构的辅助,构成了对社会进行司法调节的有机整体,这种调节一般而言,可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可以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鉴戒,这种鉴戒的基础,主要是市场经济共同的作用。此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加进WTO,也会导致对西方某些价值观的认同及文化上的吸收,其中也包括文化。当然,在我国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已走了几百年。根据我国司法调节的任务及案件分布情况,初始阶段,在省以下地方至少可以建立以下几种专门法院:刑事法院;商事法院;行政法院;婚姻及家庭法院,加上现有的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形成六种专门司法体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院的设立,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行政法规就越多,行政执法范围就越广,行政纠纷也就会越多,行政诉讼不仅要有经济性的行政案件,而且还要受理因行政职员滥用职权或由于过失致使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且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由法院执行庭来接纳已是力所不及的,以行政庭来补救,督促政府部分实际上是难以做到,所以建立专门行政法院十分必要。行政法院还可以对案件中须引用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或相互矛盾的,可以逐级上报或向本级人大提出。为了便于其行使权力,可在地方设三级法院,这样会更有利于对行政权的监视和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专门法院的设立必须按照案件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设立,老少边穷地区可以不设,某方面案件少的地区可以不设此类专门法院。伴随着法院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是,法官的专业化和律师的专业化,法律职业职员素质的优化,同样也是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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