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题目及对策(3)
2017-11-27 01:13
导读:2.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顺利贯彻的重要保证机制”。[10]司法机关在人权、财权上独立于地方和实行法官独立的原
2.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顺利贯彻的重要保证机制”。[10]司法机关在人权、财权上独立于地方和实行法官独立的原则,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必要的,但仅限于此是不够的,由于上述两条只排除了对司法机关的有形干涉,而要防止对法官无形的干涉或影响,则有赖于建立健全各种保障制度。(1)任用监视制度。“法官是社会的医生,法官的失误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11](P238)假如在法官队伍里很多人缺乏较高的人文素质,社会大众就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我国现行体制对法官的要求不仅和国外多数国家规定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生的条件相往甚远,而且就是与我国律师资格条件亦有很大差距。担任法官条件的高低,决定着他们独立的程度,一个水平不高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独立自主,依律而断。因而必须进一步进步对法官任职条件的要求。(2)职务保障制度。为了使法官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保持独立地位和排除外来干扰,必须对实在行职务保障制度,即法官一经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应一直任职至退休,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或免除其职务;对违法失职的法官应依法惩处,并答应提出申诉和控告;法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3)生活保障制度。较高的工资以及优厚的福利和退休金,既可以增加司法职业的吸引力,鼓励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报考法官,又可以使法官过上比较优裕的生活,不产生后顾之忧,使其不为金钱物欲所***,从而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地位。(4)地区回避制度。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法官的办案回避,这无疑有助于防止法官徇私枉法,排除其支属、人情的干涉。但我国还没有对法官的地区回避(亦称籍贯回避)作出规定。因此,我国应当建立法官的地区回避制度,即规定法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县和市(区)任职。(5)定期异地任职制度。法官在一个地方任职过久,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以及熟人和朋友逐渐增多,必将使其陷进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包围中,甚至受到某些势力的干涉、影响,从而失往处理案件所必须的独立地位和公正态度。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应当对法官实行定期异地任职制度,如规定3年或5年另换一个地方任职。(6)从重处罚制度。法官实施国家法律,负有特殊责任,由于未能抵制非法干涉和人情干扰而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的,与其他公职职员相比,其对国家机关形象的影响更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并且将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社会正义失往保障,因此,从维***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正义性出发,应当在立法上对玩忽职守或贪赃枉法的法官给予比一般公职职员更为严厉的处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3.将地院隶属于地方政权的块状结构改为中心同一行使司法权的条状垂直结构。我国事同一的主义国家,因此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应当是同一的。现行司法管辖区与地方行政治理区是完全重合的,这是司法依附于行政的重要的地域因素。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同一的司法权力被划地为牢的行政区所分割,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从法院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这种狭隘而强烈的地方观念和对地方的从属关系。更不用说,在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人、财、物方面的一切需要都依靠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显然,期看这样处处受制于人的司法机关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真可谓是勉为其难。它的司法行为只能以保护地方狭隘的和利益为限。这种体制,与建立***司法体制的要求相往甚远,尤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进。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同一性将日益明显和突出,进而对法制同一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与此相适应,建立地方司法机关直接服从中心领导而摆脱地方和干涉的体制,这可以看作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建立一个具有很强的抗干涉能力的新的司法体制。总之,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同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像军队、海关、那样实行中心垂直领导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在上的成立,并不即是在实践上应一步到位。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司法独立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先分别同一于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构职员编制财政经费由省级行政机关统管,地方法院的法官同一由省级人大任命,工作同一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视。第二步,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后再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同一于中心司法机关。这样,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职员开支,业务经费便由中心预算专列,保证正常拨付;每年的诉讼收费可以在同一上缴中心财政之后作为司法机关次年的追加经费,用于职员培训、技术装备等,以不断进步司法机关的职员素质和现代化水平,只有彻底解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人身依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