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5)
2017-11-28 01:00
导读: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却在客观上严重窒息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活力,当然也阻碍了刑事诉讼法的健康
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却在客观上严重窒息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活力,当然也阻碍了刑事诉讼法的健康发展,致使本日之中国的司法体制仍然没有充分贯彻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思想仍然阴魂不散,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状况日益恶化。事实证实,以双重论构建起来的刑事诉讼法,其自身的价值会越来越受到贬抑,其发展方向会愈来愈不可捉摸,终极必然成为不断改革的对象。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刚颁布不久就被修改得面目全非;而1996年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又在2003年被全国人大列进修改议程,则充分说明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已经再也不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了,必须变革图新。 5.传统双重论显然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延续和翻版,也是导致国家公共权力滥用及冤假错案不断滋生的罪魁罪魁。假如不能及时废弃,无罪推定原则将形同虚设,势必会严重阻碍中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也必然会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构成现实威胁,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现象。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在政治生活和法律领域彻底废除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而厉行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在一般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审判程序终极确以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也往往被视为是***与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事实上,现代国家政治体制及司法制度无不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并已经使之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支柱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限制政府随意用强制性手段威胁公民个人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公民个人相对于强大政府的独立,确保公民个人自由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告并不即是罪犯”已经成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首要含义,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基础以及刑事司法的性质,并被国际社会普遍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但是,在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误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固然声称包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注:这曾经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表述方式,既是中国立法机关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官方解释,参见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学术界也大都支持这一观点,可参见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但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甚至还有一些相反的规定,(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显然该条规定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在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典中是极为鲜见的.)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有罪推定,这在现代社会是极为罕见的法律现象。所谓有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由其承担证实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证实无罪就是有罪。同时,不能证实被告有罪,罪有疑似,就是有罪。这是封建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司法跋扈专权的标志。在本质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是对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而有罪推定则是导致国家公共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肆意滥用和冤假错案现象滋生的主要原因,对全社会每个成员的人权都构成巨大威胁。笔者以为,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主导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都是与有罪推定思想一脉相承的,传统双重论显然就是有罪推定思想的翻版。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方面都存在重大缺失,控辩双方严重不同等,甚至答应“原告直接抓被告”这样的落后诉讼机制存在,诉讼结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客体化趋势明显。例如,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普遍确立的如下诉讼权利:保释权、沉默权、反对自证其罪权、获得及时审判权等救济性权利都没有相应规定。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义务,再加上“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威慑,实际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就即是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正当的诉讼防卫权。正是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以及由其决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相应衍生出来的落后司法理念误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变异成为标准的打击犯罪法。固然其中也有保护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个别条款或灵活性较强的原则,固然传统双重论也声称保障人权,但往往被视为是打击犯罪的点缀而已,实际是只要不惜一切代价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则往往被视为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务,而不管是否侵犯了人权,实践中也根本不可能兼顾或使两者得以平衡,以至于时至本日“宁枉勿纵”的重刑主义思想仍然泛滥成灾,刑事司法领域国家公权力恣意滥用或异化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这种法律现象的客观存在,充分说明传统双重论主导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文明之间的差距正逐步拉大,并进而极大地延缓了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以,要从根本上彻底清除滋生司法万恶的有罪推定,必须首先废弃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这种极为有害的落后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