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7)
2017-11-28 01:00
导读:2.正当程序同样是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实际上,是否接受这一司法理念,已经成为新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分水岭。现
2.正当程序同样是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实际上,是否接受这一司法理念,已经成为新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分水岭。现代司法理念以为,刑事诉讼程序尽不是实体法的影子,正当化的刑事诉讼程序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有其自成体系的组成要素,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标准和功能,即程序公正以及由此而独立承载着的安全、同等、自由、正义、效率及人权保障等程序价值目标,这些都是取决于其具有“内在的品质”或“德行”,并不依靠实现程序之外的某种目的的有效性。公正的程序不论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正当的,由于它本身就是目的,不再仅仅成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只有使正当程序成为一种刑事诉讼目的,正当程序及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会稳定地存在下往。(注: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假如刑事诉讼程序仅仅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就会子虚乌有。现代***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受到空前关注。(注: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现代正当程序革命的重大成果,就是把维护正当程序本身界定为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由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历史性地被发展成为刑事诉讼目的,则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司法理念的质的跨越。
事实上,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已经愈来愈备受关注。非经正当程序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观念,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准则。但对于正当程序概念的理解,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叫。(注:参见欧阳曙:《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程序几个题目的研究综述》,http://WWW.cc.org.cn.)无论是贝尔斯的八项原则,即和平、自愿、参与、公正——程序中的同等对待、可理解性、省时、得体、经济和道德上的花费低,还是萨默斯的程序价值10点内容,即对参与的保障、程序正当、程序和平、人性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个人隐私、合意主义、程序公正、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公道、省时和经济,(注:参见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等等,固然观点各异,但都极大地丰富了正当程序理论,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不断延伸和扩展。我国学者也对此展开了学术讨论,如程序公正六大要义、(注:参见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法学》1992年第8期.)刑事审判六项最低程序正义要求,(注: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终于摆脱注释法学的桎梏而步进理论法学的殿堂。由于正当程序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也往往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故应当结合我国实际确立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以便稳步推进中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文明化、***化历史进程。我们以为,在中国社会现实条件下,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如下方面:独立司法、公然司法、公正司法、***司法、及时或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理性司法、公平司法、权威司法、人性司法、文明司法、创新司法、诚信司法、中立司法、参与司法、被动司法、***司法、便民司法、问责司法、谦抑司法、可猜测性司法,等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应当充分体现上述价值目标。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把正当程序“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并突出夸大程序至上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主要原因可以回结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二是制衡国家公共权力的需要。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人权保障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门。人权的历史,始终被视为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人权保障是一个最古老的话题,但一直未有制度性的重大突破。唯有正当程序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事业才取得了辉煌成就。所以,正当程序往往被理解为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主义。(注: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确定某种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必须视该程序重视人权的程度。因此,完全可以把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相提并论。”(注:[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美国最高法院也把正当程序解释为“在美国人民的传统和良心中被以为是基本的权利”。(注:参见欧阳曙:《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程序几个题目的研究综述》,http://WWW.cc.org.cn.)因此,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是异曲同工的,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法性质。而实践中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构成直接威胁的,往往来自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所以,通过正当程序制止滥用权力以确保司法公正,则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追求和基本功能。把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目的,恰正是为了促使刑事诉讼法演变成为制衡国家公共权力的限权法。实际上,正当程序理论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理念,都突出表现了夸大人权至上和对国家公共权力限制的目的同一性。正当程序所具有的“约束跋扈的权力”、“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注: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2页.)都说明以正当程序为目的设计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能够防范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限权法。正如作为美国“正当程序革命”运动的成果,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案例,逐步确立了美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1)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罪;(2)任何人的身体、住所、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3)在刑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然、公正审判的权利;(6)提出公诉要求有证据证实该案达到无公道怀疑的程度;(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上述这七个方面的共同特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美国正当程序的全部内容都是建立在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的法律实践证实,权力的滥用只能通过另一种权力成功地防止。(注:参见[英]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本钱》,毕竞悦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所以,所谓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就集中体现在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来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不得或不能滥用,从而实现保障人权与公正司法的目的。在这层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实际就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而尽不是双重论所主张的授权法或扩权法,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