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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6)

2017-11-28 01:00
导读:6.新中国50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充分证实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命题的非理性和有害性,且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事业带来巨大冲击。实践是理论

  6.新中国50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充分证实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命题的非理性和有害性,且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事业带来巨大冲击。实践是理论的镜子。新中国50多年法律实践积累的深刻教训,足以证伪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众所周知,在社会生活领域,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国家公共权力肆意滥用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人权保障状况始终令人堪忧,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我们迄今为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都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相当落后的局面。可以说,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一日不废弃,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化和正当化,刑事诉讼法自身也就不具备独立价值,人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就形同空话。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提出之前,刑事诉讼法是赤******的打击犯罪法。固然社会治安在高压之下曾经有所好转,但随意出进人罪的事件也层出不穷,还一度导致社会出现无法无天、人人自危的境地;以传统的双重论为指导思想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局面虽有改观,打击犯罪的正确度和效率虽有所进步,但是刑事司法人权保护不力的形势依然严重。以当前的刑事司法为例,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刑讯逼供、随意羁押、暴力取证、超期羁押、野蛮执法、司法不公、罪刑擅断、任意出进人罪、滥施刑罚、司法***等等严重侵犯人权现象虽历经整顿仍相当严重,并逐步演化成为中国司法久治难愈的顽症;其他诸如上诉案件几乎全部书面审理、一审终审、审者不判而判者不审、证人和鉴定人及***不出庭作证、你辩你的而我判我的、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同事不同判、再审程序随意启动等等司法不理性和司法不公现象相当普遍,再加上惊天冤假错案的不断滋生,使得中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受到广泛质疑,司法公信力受到空前挑战,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也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屡屡受挫。这样的刑事司法,必然会对建设***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带来巨大冲击。而变革的唯一路径,只能是彻底摆脱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束缚,尽早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思维范式的根本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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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双重诉讼目的的新刑事诉讼法学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逐步跨进伟大的权利时代。这一战略性的重大时代发展主题,正强烈地涤荡着人们陈旧的法观念。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范式的中国传统法学,逐步被社会主义权利本位范式的新法学所取代。(注: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230.)同样,这场汹涌澎湃的法理念革新运动,也必然引发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由传统双重论转向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新范式蜕变,进而催生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终极确立。
  1.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刑事诉讼法即为人权保障法。哲学意义上,目的价值是主体设定其对自身生存、发展有肯定意义、肯定关系的目标、目的、回宿。在人类社会中,人权一直是崇高的理想和国家的神圣目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且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在根本上就是保护权利的国家。(注: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人们深刻地意识到,作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事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始终把人和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目的而在任何情况下尽不可当成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所以,对人的终极关怀和对人权的高度尊重构成了所有***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的。即使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也主张,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双重论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它把保障人权目的放置在打击犯罪这一首要目的的附属性地位上,实际上是主张人权保障应当服务或服从于打击犯罪目的,基本否定了保障人权目的的独立价值,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系。如前所述,作为***、文明、法治社会公认的标志和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支点的理论成果,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或基本价值目标,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规范国家公共权力,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等诉讼主体的宪法性基本人权。此乃衡量刑事诉讼活动在个案中是否完成了法定任务、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的独立标准,也是评价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价值标准。以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则是人类文明史和制度史上的重大进步,也是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律科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一旦刑事诉讼目的范式完成了这样的转换,就使得刑事诉讼法历史性地演变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法。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同时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为刑事诉讼法、司法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广阔远景。从此以后,刑事诉讼法终于能够摆脱卑微的实体法之附属法或工具法地位,一跃成为“国家宪法的测震仪”,(注: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堂堂正正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价值目标和理论体系,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学由此才有能力与其他学科对话,为不同理论流派的形成提供内涵丰富、视野广阔的理论背景和宏大的、开放的理论框架,又反过来为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持和理论指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历史性转换,必然要求对那些严重不适应人权保障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同时国家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必须适时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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